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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內購買分期的保養品活動,可進行退貨嗎?

  • 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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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4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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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4/18被一位綺姵登櫃姐帶進他們的櫃台,他說現在有體驗課程,可以讓我體驗再體驗期間櫃姐開始推銷產品開始詢問職業!後續我們就約4/23做體驗活動,體驗過程中開始對推銷活動,說可以分期一期4000分25期總共10萬多!當下真的被洗腦說服了,當下確實也同意了,也簽名相關的同意書,之後他拿了一堆產品放桌上然後開始拆包裝後要我寫上名字,也部分使用!回家後一直在思考,之後表示想退卻不能退!向專櫃詢問時因產品已拆封不能退,而且加上他們是向裕富進行分期,請問我該如何才能順利的退貨呢?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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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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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你好: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對方向您推銷化妝品的行為屬於訪問買賣,您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依法可退回商品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建議可以透過消基會申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是需要相關協助,歡迎加入謝憲愷律師的line(名稱:scy75515)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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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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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第2條第10、11款: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是您在百貨專櫃上購買之產品應有訪問交易之適用,您可先向在地消保官或消基會作一申訴調解,再視後續狀況而斷,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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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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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應屬訪問買賣,七日內可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示解約意思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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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鍾明諭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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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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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8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509號
  • 您好,依您所述之事實,建議您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先發函告知賣家,請求解除契約,假如對方仍置之不理,先向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請調解,假如調解不成,則須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聲請解除契約。

    若是您還有疑問,歡迎致電或親至循諭聯合法律事務所諮詢。電話:(04)2233-3160,地址:臺中市北區國瑞街103號1樓

  • 鍾律師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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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2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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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對方的行為屬於訪問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是可以解除契約的。另外「向專櫃詢問時因產品已拆封不能退」是有問題的,因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如果消費者是因檢查之必要而導致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還是可以向店家解除契約。建議您在七日內向店家寄發從證信函,表明您要退貨的意思,建議保留當天的帳單、發票、同意書等,也可一併向消保會申訴,如果申訴仍未獲妥適處理時可申請調解,亦可逕行提起消費訴訟。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家事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