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有關妨害名譽案件的訴訟流程問題

有關妨害名譽案件的訴訟流程問題

  • 阿彥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6-20 14:04 
  • 文章人氣:508
  • 個人積分:12
  • 案由:日前一位球友於球隊自建之三十人Line群組中稱我『廢物』,我到警局提出指控也受理成案,最近收到了檢察署寄來的刑事傳票。
    問題1.在傳票中的備註欄中,有著『請先試行和解,若以和解請攜帶和解書到庭』的文字註記。請問和解該如何和解?我的訴求是對方以金錢向我賠償名譽之損失,或在公開場合(臉書頁面即可)向我自承錯誤並致歉。
    問題2.若對方不願意和解,我也決意繼續告訴,那麼接下來的流程大致上會是如何呢?因我是學校老師,由於工作的緣故,並不方便不定期為了此事經常請假,我也明白若是不到庭,將降低我的勝訴機會。
    問題3.若對方狡賴並無指名道姓(然此君確實所言係辱罵本人,非常明確),那麼我在法庭上,應如何陳詞、如何提出證明,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以上三個問題,非常感謝。

  • 陳敬人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6-20 14:2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刑法第309 條、310 之妨害名譽罪,不以指名道姓之對象為限,如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即足當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60號刑事判決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6-20 17:0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858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可以撰寫告訴理由狀向檢察官說明理由

    若不便到庭,可委請律師,但若檢察官認為有傳喚之必要,仍須到庭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6-20 21:1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806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再者倘您無法到庭,您可以據刑事訴訟法第236-1條: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陳述,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上仁 (王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6-20 21:4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4390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身為告訴人至少應該要去一次庭,通常這種案件檢察官會移送調解,可以請律師陪同你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