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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臉書公開po文內容涉及恐嚇是否可提告

  • yvo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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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6 13:51 
  • 文章人氣:372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工作同事在自己臉書公開po文內容指控別人(沒指名道姓但可連結)說他是小偷,以及在有好友留言說"弄他+1"處回覆說"說他是小偷的那位最該被弄",這樣的言詞構成毀謗跟恐嚇嗎?因為那位同事是生存遊戲愛好者,常常在臉書展示武器及隨身攜帶刺刀並常發脾氣就公開亮刀,因此當我發現他的po文很明顯在指稱對象說要"弄我"時相當畏懼,這樣可以提告嗎?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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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6 15:14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6 15:1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妨害名譽以及恐嚇)的問題,你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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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6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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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並無可得特定之人,您可能須舉證對方所言係您;再按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惟須釐清的是對方貼文展示的東西所欲表達係何事?是此部分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鍾明諭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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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2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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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8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509號
  • A:你好,依你所陳述之事實分析如下:

    試問,對方更具體文字是什麼,要看到資料才能判斷指向性是否足夠,是否構成犯罪,僅先依你所述內容作回答

    1、朋友之行為已涉及公然汙辱罪及另涉誹謗之問題,在臉書公開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公然情況下發表不適當之言論,貶低妨害他人名譽,已構成公然污辱,可向警調單位提起刑事上訴訟,並另提民事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展示武器亮刀行為,已很明顯是在針對你,使你感到畏懼,已構成刑法上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之罪,保留蒐集臉書上所有對話及截圖畫面向檢調單位提起刑事上訴訟。

    對於你陳述及證據資料依上述內容仍有限,建議你提供更多事證至循諭聯合法律事務所做免費法律諮詢,由專業律師為你評估解答。

    電話:04-22333160

    地址:台中市北區國瑞街103號1樓

     

  • 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