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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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2-29 20:25 最後編輯日期:107-12-2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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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個資法)的問題,你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後續求償金額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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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2-2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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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4-2211-7000、0911-368-561、公理律師事務所。
二、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23期結業,經濟部金融人員訓練所結業、乙等推事(法官)檢察官特考及格、乙等公務員高等考試金融及格、乙等調查員(查核員)特考筆試及格、公務員普通考試及格、乙等軍法官(軍法官、軍事檢察官)特考及格。第一商業銀行、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台灣澎湖、台東、花蓮、宜蘭、彰化地檢署、板橋(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預備軍官26期結業。
三、同意前看法。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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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是此部分似乎並無上開法文之適用,至於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因您並未說明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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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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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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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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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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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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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尚不構成妨害秘密
二、是否違反個資法,描述尚無法判斷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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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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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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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謂「個人資料檔案」,係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所謂「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所謂「處理」,係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所謂「利用」,係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所謂「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所謂「非公務機關」,則指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該法第2條第1 至5款、第7至8款分別定有明文。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則依同法第41條規定論罪科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 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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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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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貼文的內容來判斷。
二、關於妨害秘密,我有寫幾篇文章可以供你參考: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無罪判決之研究。
(二)妨害祕密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二)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78696-妨害祕密案件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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