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事證重新提告
- 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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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05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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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遇到一件詐欺案件,詐欺共犯有A,B,C三人,其中A已被起訴(近期內會開庭),B跟C2人辦不起訴確定,再議也被駁回了
事情發生經過大概如下,B為我以前同事,設局謊稱有建設公司投資案要我幫忙出錢,A為整個案子的操盤手,C自稱為該建設公司的下一任董事長,三人以此手法到處吸金詐騙
提告以後,我有將C自稱為董事長的錄音交給地檢署,可是B跟C都自稱也是為A所騙,(C說因為是被騙財以為自己是下一任董事長)檢察官採信B跟C的陳述,所以不起訴
如今我找到了C的幾通電話錄音,其中C有說我剛剛到該建設公司,剛跟現任董事長談完,一切都沒問題 還有我剛剛去會計師那裏確認過,所有的帳單我都看過了 還有我現在在該建設公司辦交接,剛剛該建設公司給我簽了很多文件,因我對其中一份文件由疑慮,所以差一顆張未蓋,等下禮拜一我蓋章了一切就都好了 我找到上述的錄音有6通,也跟該建設公司詢問都無此事,而且也都是之前未呈給檢察官的
請問這樣算新事證嗎?是否足以重新提告?
若是足以重新提告,請問是能告C嗎?還是B,C可以一起重新提告?
另外重新提告是寫告訴狀嗎?還是聲請再行起訴?
以上三人共同詐欺,是否符合加重詐欺罪?
在此感謝專業律師的回答,謝謝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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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05 20:38 最後編輯日期:108-03-05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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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的問題,目前你的案件遭再議駁回可考慮在收到處分書10日內提起交付審判,或是就上述規定若確實有發現新事證為由再行重新起訴,詳細內容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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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05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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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是此部分尚須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而論,因您並未說明地檢署不起訴書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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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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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錄音證據製作錄音譯文完成後,於期限內聲請交付審判,或在撰擬刑事告訴狀,另行提告,唯一您提示情形,僅有C之錄音證據,若遇一併對B提告,可能需再行整理關於B之證據;建議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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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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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蘇文俊/律師蘇文斌
您好
這應該屬於新事證
目前聽起來應該是指能告C一人
因為聽起來與B並無任何關係
你直接向原本的檢察官提出重啟調查即可
【我們是專業律師團隊,蘇文俊律師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成員、科技法律實務培訓律師,曾擔任陳星案辯護人、農會超貸案、海外吸金案等重大刑事案件辯護人,處理過許多大小家事案件、民事、重大毒品槍砲等刑事案件,歡迎提出相關資訊,讓我們為您規劃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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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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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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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行法律事務所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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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閣下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可於7日內聲請再議,聲請再議若被駁回後,告訴人的最後一道救濟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告訴人在收到駁回再議聲請處分後10日內,務必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若聲請成功,等同法官推翻檢察官不起訴的見解,判決被告有罪的機率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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