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糾紛引發事後爭執
- 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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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3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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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上律師好: 由於對方亂停車,導致無法出入好幾小時,因為聯絡不到當事車主所以直接請了交通大隊,然後對方回來牽車發現有叫警察態度非常惡劣,也沒有做任何道歉表示,直接把車開走,事後警方有留下雙方電話,我取得電話利用臉書搜尋功能,以私訊方式告知希望對方可以為此事做個說明與道歉,因為大家在同一棟大樓上班,對方佯稱他有行車記錄器可以看出來沒有等他很久也不願意道歉,如果我車子沒有因此受傷要對我們提出污告,於是我也佯稱是記者,希望她為她的個人行為好好負責,由於我們全程是用臉書訊息溝通,我看到對方公開很多子女的照片,希望她好好保護家人不要暴露他們在公開平台上,她現在要對我提出告訴,說我恐嚇她,她深怕家人受害,後來我選擇封鎖對方,但對方多次私訊我周遭的同事一直要他們轉告我,說已聘請律師著手調查,到剛剛解除對方的封鎖,到半夜三四點還一直傳訊息告知我法院將會傳喚我、我未出庭是通緝犯,一直不停的訊息騷擾我。 想問的是: 1.我欺騙她是記者,若有報導釋出,網上的輿論及肉搜可能很可怕,希望她保護好兒女隱私,這樣構成威脅罪嗎? 2.這樣一直收到對方說已報案、他的律師說我的罪狀已成立、請我配合到案說明,日以繼夜的傳訊息打擾我及周遭不認識他的同仁,大家都很不舒服,這樣構成騷擾嗎? 以上事件我知道很像小學生在吵架,還是先感謝版上律師協助回覆。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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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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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上開言論內容可能會構成恐嚇罪。
2、對方傳送之訊息,看起來大多是在對您告知他可以提告之合法權利,因此尚難認定有構成犯罪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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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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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雖然事件是由對方所引發,您的行為確實有可能會構成恐嚇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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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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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行為確實可能構成恐嚇罪,不過還是要審認雙方的完整對話才會精確。
2、對方的行為倘若很頻繁,也可能構成強制罪。
3、如果您很擔心的話,可以截圖蒐證之後,請律師協助是否要與對方和解或是提告對方並進行辯護。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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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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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對方倘有心生畏懼,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倘對方確實有提告,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一鳴律師 (同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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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3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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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具體須視雙方簡訊溝通內容而定。
2.依您描述的內容,較難構成刑事犯罪,建議現階段毋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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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 : 同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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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台大法律/台大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學分修畢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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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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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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