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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被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 chu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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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4 12:15 最後編輯日期:108-05-2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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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好:

     

    我的弟弟在1月初的時候在一個T字路口發生機車車禍, 我弟弟是直行車(有直行車路權)由T的右方往左方騎, 對方(兒子載媽媽)則是在同樣路線上但停在路口待轉區等待綠燈做轉彎, 當時我弟到了路口的時候看了紅綠燈要轉黃燈所以決定快速通過, 顧加速到80km/hr (有告知警察), 而在黃燈快速通過的當下, 對方衝出待轉區(表示對方闖紅燈), 因而造成車禍。

     

    事後警察來現場處理, 而後也調閱監視器(但角度看不到紅綠燈號), 所以有點雙方各說各話, 我弟認為對方 闖紅燈+未禮讓直行車路權, 對方則堅持沒闖紅燈, 加上我弟承認黃燈關係有加速通過, 被對方咬著是我方超速的關係。

     

    再來則是當天有陪同去醫院檢查, 醫生說他們沒甚麼大礙就出院了, 但事後跟我們調解要錢10萬, 一個是說兒子手受傷害他不能去工地上班2周(因為是工地領日薪所以提不出證明有什麼損失), 一個是說媽媽脊椎老化因為車禍而無法動彈(脊椎老化本來就不會是一時產生的, 再者她要有醫生證據說明確實因為這場車禍而加劇老化才算, 不過調解當天她是支支吾吾地說當時過了兩天有回去請醫生開證明, 但講不出內容)。

     

    如今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我的認知是對方必須要有1. 交通隊證明來證明我弟有責失 2. 醫生證明還要特別註明對方是因為幾月幾號的車禍而造成脊椎老化加劇, 不然提告我方過失傷害罪就沒有依據了才對。

     

    另外, 因為沒有監視器證據對方闖紅燈, 有點各說各話, 那以直行車路權對上超速, 怎麼樣都站得住腳才對, 畢竟路權為主, 違規為輔。

     

    以上是我做功課的見解, 但畢竟事關弟弟還小, 是否會因此背前科, 所以很擔心, 希望各位律師可以提供寶貴的建議, 謝謝您。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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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4 13:02 最後編輯日期:108-05-24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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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的問題,對方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考慮與對方達成和解進行賠償並且具狀至地檢署爭取緩起訴處分。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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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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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法院可能會以闖黃燈、超速為由認定我方有過失。

    2、建議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然後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3、如果雙方無法和解,我方要準備答辯,您可以質疑肇事責任、醫療證明等。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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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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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對方是否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尚非無疑?您弟業已陳述其超速、闖黃燈,是此部分尚需釐清其到達對方等停處,是否還是黃燈?倘係,此部分可能兩造均會有過失,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且倘路口監視畫面無法判讀,可以向附近商家調閱是否有監視畫面?再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您弟弟有過失,受害人可以依據過失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弟弟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弟弟,建議您弟弟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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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4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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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整理證據,為弟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弟弟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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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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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24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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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719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整理證據,為弟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弟弟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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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