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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位仲介

  • 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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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0 00:29 
  • 文章人氣: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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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3個塔位,最近有盈兆開發塔位業務員說要幫我托售展雲塔位,一開始說安管費未繳清無法做買賣交易,我就跟他去台北繳安管費,2個禮拜後拿到的卻不是原來要劃位的權狀,他說之前我是正合吉會員,103~105年展雲有補償8個塔位,他就幫我劃位新的說比較好賣價格也高,雖然原權狀也有拿回,但我簽了委託買賣合約後總感覺不對,這有構成詐欺嗎?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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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0 00:46 最後編輯日期:108-05-30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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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的問題,你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民事部分可盡速發函至對方就對方債務不履行規定主張解約。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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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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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交付的物品不符合雙方約定已經涉及違約,我方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約或是要求解約賠償。

    2、如果該塔未實際上的價值是比較低的,則對方另外涉嫌刑事詐欺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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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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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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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0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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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02062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整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林明忠 (林明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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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09:28 最後編輯日期:108-05-3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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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688號
  • 阿州,您好:

     

    這可能是常見的塔位詐欺手段,建議您先與反詐騙專線165聯絡,確認本件情形是否為塔位詐欺。其次,判斷本件契約是塔位交易(直接與他買賣塔位),還是塔位仲介(對方只是居中協助您與第三方進行塔位交易),要視契約內容而定

     

    若對方以「顯不相當的對價」與您交易或仲介您所持有的塔位;或是履行契約時,以「低價品混充高價品」來給付給您;或是您已給付塔位,對方卻未依約履行契約,而使您受有財產上的損害,都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而在民事上,您可以要求對方依契約履行給付義務,或因給付有瑕疵,而請求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1項)。如您不想要對方履約,您可能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得撤銷,但仍需依具體事實為斷。

     

    若對方是以虛偽不實的陳述,詐欺使您締結契約,則依民法第92條契約無效,您另可主張對方對您有表意自由權之侵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或者,對方的敘述使您陷於交易上「物之性質」的重大錯誤,您可以依民法第88條,撤銷塔位買賣或塔位仲介之意思表示。

     

    ------------------------

     

    如有進一步問題,可以透過下列的方式聯繫我,讓我們一起討論如何解決您的問題:

     

    林明忠 律師

    手機:0931703711

    LINE ID:saholia

     

    因客戶繁多,為免遺漏而遲延處理您的問題,請勿寄電子郵件或於論壇直接回覆。

     

     

  • 案件請聯絡:0931703711、Line ID:saholia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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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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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因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權之犯罪,以施用詐術之一方取得財物,致被詐欺之一方因而生財產上之損害為必要,若無所損害,行為人除按其情形或應成立其他罪名外,並無論以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2. 是刑法詐欺罪之成立,除以行為人主觀上有不法取財或得利之犯罪故意外,客觀上並須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致被害人之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並計算其財產於處分前後有無減損為斷。行為人如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名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若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即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蓋以刑法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原則下,私人間財產權利義務關係之形成,本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交易相對人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之損益、風險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要非得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債權人蒙受損失遽指為詐欺,否則將使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失其分際,並有悖於刑法謙抑原則。尤以投資行為而言,交易目的旨在獲取利益,當此等預期利益不能實現時,其性質固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然而刑事法律保護之財產法益應為財產價值的具體實現,且投資行為預期利益為主觀價值判斷(例如預期土地增值、黃金漲跌……等等),不論投資者、集資者之主觀衡量,均無真偽可言。因此,投資行為之預期利益並非詐欺罪保護之財產法益,對於投資標的之願景陳述,苟非虛構,即不得以日後未獲實現,即指為詐欺,以符合刑法最後手段性之要求。
    3. 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債權人,係指於債之關係中,有要求其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不實施一定行為之權利人,反之即為債務人。再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因此債權人已證明該有債之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方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又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應以依該契約有  給付義務之存在,卻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而陷於給付不能者,債權人方得依此請求債務人因而所生之損害。
    4. 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依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5.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6.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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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02 18:5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716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尚需釐清對方有無使用詐術,使您為財產處分?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