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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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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2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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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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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案件,依您所述,若無新事實新證據,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是不能再提告的,但因相關細節及法律上重要爭點尚不清楚,建議您攜帶相關不起訴處分書及民事判決書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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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29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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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原則是不能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二、除非有前該事由,才可以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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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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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0-3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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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法對方必須有新事證始能就同一事件再次提出告訴
因此原則上目前不起訴處分仍為有效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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