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在我小時候離婚後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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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2-16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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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已成年故無法向父親請求給付扶養費,但如未來父親來向您請求扶養時,您可主張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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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2-16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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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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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行法律事務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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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2-1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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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是倘您父親自小即未扶養您,您可以據民法第1118-1條聲請法院酌減之,您並可以主張由撫養義務人按比例分擔;至於您要請求您父親扶養部分,因您業已成年無法請求,您母親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請求之前給付之費用,惟需注意時效,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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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2-1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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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你母親為原告向你父親追討過去應分擔小孩扶養費,卻未實際分擔的不當得利部分,並加計遲延利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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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2-1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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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想詢問一下 因父母親小時候離婚 但是監護權在我媽媽那邊, 爸爸完全沒有來探視 也沒有給過我們撫養費, 而如今我現在26了 可以回去討要撫養費嗎?
一、因為你已經成年了已經無法請求撫養費
二、過去代墊部分,你母親可以不當得利向你父親要求返還,但有時效及要看當初約定,是否完全由你母親負擔。
三、將來你父親要求你扶養,你可以主張民法1118-1條請求減輕或免除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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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2-1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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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先確認父母離婚時就扶養費的部分有沒有做相關約定,如果有約定父親要負擔扶養費卻未負擔,您母親可以向父親請求返還過去代墊的扶養費。另外,雖然對於過去墊付的扶養費,有請求權人是您母親,但如果未來父親要求您扶養他,您可以主張父親自小未盡扶養義務,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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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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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2-1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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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法母親可以向父親請求您成年前代墊的扶養費用
但要注意有15年時效的問題
另外您亦得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向法院減免您對於父親應負之扶養義務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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