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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X文化英語光碟案件處理,求助幫忙

  • kona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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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4 23:02 最後編輯日期:109-01-1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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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戶籍長期掛在左營戶政事務所至108年10月,並無有任何可收到出庭通知的地址,今日偶然於線上查詢自己被該公司控告並已裁定判決,著實錯愕。

     

    由於當時本人才17歲,回家後母親震怒,並不願支付該費用,且該套書記憶中似乎後續已由母親帶本人至該公司退還,母親也未告知後與該公司後續協調處理結果,本人母親已於108年11月往生,無法跟她本人確定,唯獨可以確定當時家長同意書並未由家人簽署。

     

    問題如下:

    1)目前已有判決結果,請問我還可以怎麼做後續處理或是抗爭?

    2)本人目前無業,著實無法有多餘力支付長達10年以上的利息……

    3)十幾年以前的事,並未留有任何收據或資料確認確實已交還書籍,如真需支付,可否有什麼方法降低金額?

     

    ■懇求各位律師幫忙,感恩■

     

    判決書簡附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橋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3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如無法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物品或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9,988元,及自民國92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請求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經核原告變更前後之聲明,均係基於被告於90年 12月23日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英語光碟及套書(下稱系 爭貨品)所生之紛爭而來,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0年12月23日向被告訂購系爭貨品,價 金24,000元,被告並繳交訂金200 元,其餘金額自91年2 月 起分13期給付,以每月為1 期,首期應繳4,600 元,其餘各 期應繳1,600 元,最後一期之繳費期限為92年2 月28日,原 告已將系爭貨品全數交予被告,然被告除已支付之定金外, 迄未支付任何款項。又被告係73年12月8 日生,於90年12月 23日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時,年僅17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其於簽約時所出具之家長同意書,嗣後經原告查證,係被 告自己簽立,是兩造所定之買賣契約,顯未經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允許,屬效力未定,被告保有系爭貨品並無法律上原因 ,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應返還與原告,又倘系爭貨品已不存 在時,依民法第181 條之規定,即應將該貨品之價額返還與 原告,經扣除定金後,原告就系爭貨品之價額,仍得請求被 告支付23,800元(24,000元-200 元=23,800元),爰依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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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4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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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可先至法院聲請閱卷,如果能查到訴訟文書有未合法送達的情形,就有再爭執的機會。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kona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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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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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可先至法院聲請閱卷,如果能查到訴訟文書有未合法送達的情形,就有再爭執的機會。

    對方有申請支付命令,但是被駁回,因當時我的戶籍地為戶政事務所,現在我還是不知道能怎麼辦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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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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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閱卷確認是否有送達問題,不過通常有瑕疵的機會不高。

    2、如果無法,仍可以嘗試與債權人協商,並簽立和解書。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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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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