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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 薪資計算方式 & 民事賠償保險全額給付疑問

  • Kin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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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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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因車禍與對方談調解時,有幾個問題不解,搜遍網路相關資料與法院資料都沒辦法解讀我的疑問,先說明背景狀況後問題條列如下。

    背景:

    我騎機車被對方汽車撞 對方責任100% 我方0% (雙方同意) 

    對方僅有車損(汽車有保險) 我受傷脊椎爆裂性骨折 診斷證明書有註明休養期間(約5.5個月)

    由於是上班途中發生車禍 故屬於職災 有做職災相關申請 & 休養期間為請工傷假

    疑問1:

    再談薪資賠償此項目時,我引用相關法院案例,計算公式為 月薪資*診斷證明書建議休養月份 = (此處計算為舉例) 70000*5.5 = 385000

    而因為我的工作為責任制(分紅制) 因請假3.5個月後公司核發該年度分紅時因為我請假時長3.5個月 故扣了我等比例的分紅獎金 我了解這沒有證明資料故不能直接拿來申請賠償,而為了避免下個年度又被扣分紅,故我提前於休養滿3.5個月即提前返工回去上班,故未休滿診斷證明書的5.5個月

    對方保險公司的薪資賠償計算公式為 月薪扣除勞健保/30=日薪,日薪*請假天數=賠償金額,故算式將變更為 (70000-2000)/30(勞健保扣除共約19xx 此部分舉例採2000計算)=2266,實際請假天數為75天,2266*75=169950

    保險公司的算法竟然只有原算式(參考法院判決書算法)的44%,想請教律師,像這種狀況到底怎麼算才是對的? (提前返工故不賠償? 要扣除勞健保? 月薪/30再乘上請假天數?)

    疑問2:

    調解過程中,肇事者未出席,委任保險業者出席,而肇事者表示"上法院的話肇事者只需負責刑事部分,民事部分的賠償都由保險公司全額給付(可能因他有第三責任險跟超額責任險),故肇事者表示調解他只願意出刑事賠償的部分(約幾萬至十幾萬的罰金與律師費用),其餘民事賠償因為都是保險業者給付(包含精神賠償、勞動力減損、薪資賠償等等 總約幾十萬至一兩百萬不等),故不關他的事,所有賠償金額由保險業者跟我方(受傷者)談即可

    請問這樣的觀念對嗎? 若真的上法院,法院判的項目全部民事賠償都是保險業者全部給付? 肇事者無需給付?

    以上兩個疑問我看了很多法院判決書跟網路資料,都不像是對方說的那樣,但也沒有明確說明可以反駁對方說法,這兩個問題我問了好多保險業者的朋友,每個都被我問倒,還請律師幫忙釋疑與釐清,感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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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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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疑問1:

    保險公司的算法竟然只有原算式(參考法院判決書算法)的44%,想請教律師,像這種狀況到底怎麼算才是對的? (提前返工故不賠償? 要扣除勞健保? 月薪/30再乘上請假天數?)

    ----如果您提前工作代表沒有損失。無庸扣除勞健保。月薪/30再乘以請假天數是正確的。

    ----年終分紅的部分只要您能證明公司有這樣的規定,還是可以請求賠償。

    疑問2:

    請問這樣的觀念對嗎? 若真的上法院,法院判的項目全部民事賠償都是保險業者全部給付? 肇事者無需給付?

    ----如果對方只有強制險一定不夠,如果有任意險,則要看保險內容,如果保險不夠賠,就是對方本人要負責。

    ----建議您應該備妥文件循正式諮詢看看有無漏掉什麼可以請求的費用在與對方和解。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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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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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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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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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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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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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對方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其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至於刑事上對方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對方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對方,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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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邱奕賢 (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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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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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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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您可整理相關文件及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 美國法學博士/大學副教授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 電話:0932957964 信箱:a106351047@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