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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

  • 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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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25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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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因車禍事件一審駁回,我上訴,上星期二辯論庭結束,今我上訴查詢判決主文(判決書尚未收到):一、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二、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2.原本法官似乎會判賠償,但看監視器影片改判駁回,但大多數人看法都和法官不同(和我相同),即對方在我從後碰撞其車之前有停車。又法官完全沒有審判對方?一違規,非常明顯的違規:一直是跨越車道行駛。
    3.一審二審法官似乎都是看影片而改變判決,我有該影片。
    請問:有再救濟之路?再審?
    我住新店,kung1968@gmail.com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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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2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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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如果是可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可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至第三審,否則需找到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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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25 20:12 最後編輯日期:109-05-25 20:34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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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官及事故分析研判表皆認定[對方未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即先停我才追撞.

    我只求償120萬左右,第三審要150萬?故應無法第3審,因一二審已支付多訴訟費用,我要以後酬方式即依勝訴金額一定比例給付律師費用。請大台北地區律師有意討論本案件請留聯絡信箱.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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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25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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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500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是倘您要提出再審需在收受判決後30日內提出,惟須注意您須有上開再審事由,否則再審法院還是會駁回,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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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25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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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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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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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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