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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有罪,民事卻無罪???

  • 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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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3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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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法人A為一人公司,且轉投資於B有限公司,為該有限公司佔九成出資額股東,但A公司已經入清算程序,尚未清算終結,因法人格尚為存在,故B公司董事常找A公司法定清算人幫忙跑腿辦公司業務。 然該名董事因涉嫌以洗錢方式掏空公司資產遭A公司法定清算人發現,便先提刑事告訴,誣告該清算人以偽造文書方式辦理公司印鑑變更(印鑑文義未變) ,且B公司董事因私下就公司貨物在外有跟人簽合作協議,以共同出資(實際該董事沒出資意圖詐騙)方式為共同販售該批公司貨物,後來與合作協議其他簽訂人發生糾紛,便找不知情之上開清算人佯稱已有買家,請其幫忙將貨從原地點取出交付收購之人,之後卻遭該董事以個人名義與其他合作協議人控訴對負責保管之倉儲公司詐欺取財並已確定判決,但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法官查明該董事因未依合作協議出資,故判決該董事敗訴定讞。 董事未出資代表合作協議為不存在,則合作協議簽署人因協議無效而不得以被害人身份提出告訴,又因遭判決之人為該名董事公司的股東,是否應屬假性財產犯罪?而該名遭控訴之股東該如何平反?? 懇請律師幫忙解惑,甚是感念。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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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30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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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刑事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之適用?詐欺罪部分,成罪的關鍵,在於被告究竟有無施用「詐術」,及詐術與陷於錯誤間,有無「因果關係存在」,至於行為人有無給付能力、有無隱瞞無資力之事實、有無於交易之初即無給付貨款/交付貨物之意願,應予本罪成立與否之判斷無涉,本件究係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抑或刑事詐欺?可能須釐清,倘可上訴,須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具狀敘明理由,民事部分合作協議簽屬人需釐清兩造契約,提出履行債務或損害賠償,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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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30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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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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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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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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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30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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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與民事的認定確實有可能會不一樣,尤其民事講求的是請求權基礎,本件在請求權基礎上應先釐清,才能獲取勝訴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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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5-31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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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共13年,依您所述,民刑事法官認定結果本即難認有互相拘束之效力,因相關細節尚不清楚,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預約時間至本人位於桃園地檢署旁之事務所面談討論細節,委託本人處理,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及之前部分承辦案件,本人提供平日第一小時免費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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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0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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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附民原告雖得請求「因犯罪所受損害」,但受限於刑事訴訟法第500條之規定,僅得就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決定其所得請求回復之損害賠償範圍。而刑事有罪判決僅記載犯罪事實,以致於附民原告所得請求回復之損害,限於「因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所致之損害」,對於「其他依生活經驗或邏輯所必然附隨之損害」,均因該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之毀損行為未構成犯罪,以致於被害人因毀損行為所受損害,不在附民訴訟程序所得請求回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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