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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法官誤判

  • 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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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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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請問:因監視器影片攝影角度及距離遠關係,一二審法官誤判結果都一樣,如果我和 貴所一起看影片及討論結果,的確認為二審法官仍同一審法官般,明顯只以影片第一眼印象判定而造成誤判,如此可以這原因聲請再審?

    2.如果認為可再審,則可全權委託貴所再審,但以類似後酬方式討論費用?

    3.不含慰撫金(40萬),和法官庭上認定結果約70萬賠償金(假定是全賠)。

    4.本人住新北市

    謝謝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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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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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如無新事證,僅用之前提供過的影片要主張一二審法官皆誤判,聲請再審可能被駁回。
    影響法官判決的原因,不可能為第一印象,而是雙方的答辯及事證而得出結論。

    如需法律諮詢請來電,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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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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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該影片主要是在判斷對方是否驟停,檢察官及道路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皆認定對方驟停,但一、二審法官卻認定無驟停(二審女法官完全依照一審判決文認定照抄)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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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2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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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500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是倘您要提出民事再審需在收受判決後30日內提出,惟須注意您須有上開再審事由,否則再審法院還是會駁回,倘係法官主觀上認知部分,此部分需釐清該心證有無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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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2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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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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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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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2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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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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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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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6-1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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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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