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過世前過戶之不動產
- 筱隆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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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及其關係: 被繼承人有配偶X,大女兒A,二女兒B,三么女C(已歿)。D為C之丈夫。 E為A之子。 F為CD之子。 事件: 被繼承人過戶不動產予D & E。 現金未動。被繼承人過戶完未達兩年即過世。 問題: Q1 : 不動產被列入遺產稅計算,請問該由誰去繳呢? Q2 : A B F X欲訴諸法律申請特留份。請問特留份計算方式,因影響金額甚鉅,已過戶的不動產是以過戶的當下時去看待還是以過世時去看待? 看待方式是以時價去計算? 還是以政府公告地價去計算呢? Q3 : 如特留份出來的金額過大,ABF均同意X的特留部份可拿被繼承人之現金。 DE如付不出現金給ABF,是否可分期付款? 如不付現金,是否得依比例分割產權給ABF?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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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本件被繼承人不動產贈與倘非以遺囑為之,而係生前贈與,對繼承人而前應無特留分之適用,本件需釐清係當初被繼承人贈與斯時有無繳納贈與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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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遺產稅由全體繼承人繳納。
2、不動產係在被繼承人生前過戶,性質上屬於贈與而非繼承,所以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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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人均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贈與之財產列入遺產計算後,再按應繼分繼承之,繼承人有四人,應繼份各為四分之一,本案無特留分之問題;是否接受分期付款,需視另外二繼承人是否同意,若不同意可能就是拍買不動產。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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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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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全體繼承人,國稅局可找任一請求,目前可能會找有不動產或直接從銀行帳戶取償;無特留分之問題,繼承人為四人,應繼分各為四方之一,應按遺產總值各分配四分之一;分配條件之部分,需視其他繼承人是否同意。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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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李路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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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遺產稅繳納義務人為全體繼承人
也就是XABF四人
至於不動產因為是在生前過戶,並無侵害特留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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