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想承受土地 但是與債務人仍在打官司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3 11:09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846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18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是本件倘您並無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執行程序並不會因為您提起訴訟而停止,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3 13:2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662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3 13:3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5596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若要停止執行,除非有符合強制執行法規定才會停止執行,如債務人提出異議之訴再加上供擔保後,由法院民事庭下個停止執行裁定,否則原則是不會停止執行。
二、至於你現在所進行訴訟若無供擔保停止執行,將來若勝訴,也僅是日後可以向債權人提出不當得利訴訟。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或來電預約到本所討論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3 20:3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10822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下裁定,基本上仍會要求要提告擔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8-03 23:1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220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務人須提供全額反擔保,方能停止執行程序之進行。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