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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按照規定,也不付扶養費

  • H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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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08:06 
  • 文章人氣: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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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前夫多次不按照規定來帶小孩,這次ㄧ帶走就是超過3天了,請問去警局告略誘罪會成力嗎?每次都沒經過我同意趁我上班直接到家裡接走小孩,家人制止不住!除了提出變更會面方式別無他法能制止這種無賴行為了嗎?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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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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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1、如果關於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探視時間、地點,業經由法院裁定,你已擁有「執行名義」,可在他方不配合履行時,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交付或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

    2、若已向法院聲請「交付或探視子女之強制執行」,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或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可對對方處以新台幣3萬~30萬元以下之怠金,或施以拘提、管收,迫使對方配合交付子女給你監護,或讓你行使探視權。

    對於拒絕將子女交由監護權人監護者,更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聲請法院直接將子女交從對方手中取回給你監護。

    3、若對方施以強制力違反意願將所生子女,置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未予他方探視、監護之權,將構成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

    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規定:「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5、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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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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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目前可就前夫違反探視協議部分,聲請改定探視方法。

    2.對方若持續不願帶回子女,應立即聲請定暫時處分,請求法院以強制力要求對方帶回子女。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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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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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扶養費的部分,可以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

    2、對方不依規定探視的行為,就是請法院改訂探視方式。如果雙方有約定違約效力,就可以依照違約方式處理。

    3、如果對方未依規定,我方是可以阻止提探視,也可以請相關單位拒絕其探視的。

    ----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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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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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您可向法院聲請改定探視方法,減少對方探視的時間甚至暫時停止對方之探視權利,並由法院安排課程讓對方完成,培養正確之觀念後,再恢復其探視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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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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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告變更探視權之方案,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李路宣 (李路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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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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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若對方未於約定時間內將小孩帶回家

    亦斷絕您與小孩的聯繫管道或知悉其所在位置

    造成小孩脫離您的監護,確實有可能成立略誘罪

    另外建議您目前可以先蒐證

    針對對方濫用探視權的行為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

    除了縮短時間外,亦得指定探視處所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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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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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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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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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民事部分可以聲請再限縮對方探視時間,刑事部分有構成略誘罪的空間,這部分要向地檢署提告,同時聲請傳喚證人作證,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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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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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根據您的陳述,當對方有不遵守約定之情況時,如果您有以文字訊息之方式提出質疑或是請對方依約為會面交往的對話紀錄都建議先保留,以利您聲請變更會面交往之方案。而略誘罪之部分則需請您提供相關事實及資料方能評估。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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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10 21:2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676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尚有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