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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租賃契約內容是否違反個資法?

  • fu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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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9 13:44 
  • 文章人氣:602
  • 個人積分:60
  • 請問:

    1.租賃契約於承租戶與屋主兩相私定之契約,是否有保密義務?
    2.因該屋自屋主買後便承租至今,所以從未對外招租,被洩漏於第3者所獲知的租金金額必定由屋主方而出,則屋主是否違反洩漏個資?或連帶責任?

    3.此第3者將得知之資訊大肆渲染扭曲並廣為散佈於眾,毀壞承租人名譽,除公然毀謗之罪責外,是否也涉及洩漏個資法或其他罪責? 

     

    ~~~謝謝~~~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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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9 14:3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948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
    1.若契約無約定保密,則雙方並不需要保密。
    2.公開租金並無個資法問題。
    3.第三人是否有毀謗、公然侮辱等情事,需以您提供之事證才能論定。個資法只針對您本人的資料作保護。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或Line,我們團隊提供基本免費法律諮詢,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LineID:boycoco211。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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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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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都沒有,您需提出更多證據。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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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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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需再提出更多證據,目前可能都不會成立。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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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9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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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就相關契約內容可能尚待釐清,且須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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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20 16:1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7046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分別答覆如下:

    1. 應依您與出租人簽署之契約辦理,如當中無相關約定,就不會負有保密義務。
    2. 讓第三人知悉租金金額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 應視該第三人散佈之資訊為何,建議您提供詳細資訊,以利分析。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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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