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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製化商品不取貨會被告嗎?

  • 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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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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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在前天網路上看到了豐胸的廣告,點進去之後便加了LINE,後來卻步擔心自己受騙,結果他們主動來詢問我,並且說明能幫我解決胸部的問題,也給我看了很多成功的案例,再詢問之後他告知我的狀況療程要支付一萬七千多,後來我說我付不出來,他就說那兩個週期先賣我一萬,他有事先告知我商品都是客製化,貨到不取的話會追究責任,大概下午五點左右談完了價錢以及到貨時間,晚上八點我越想越覺得不對,家人也說吃進身體的東西不要亂買,我告知賣家我要取消,他說當初都已經說好了,不能取消了,因為是客製化,也沒辦法賣給別人,而且他已經安排了,說我這樣是惡意棄單,還是硬要幫我出貨,跟我說我如果不拿,我需要賠償三倍的金額,還會公開我的資訊,他說他們是國際性的豐胸團隊,我跟他要產品有效證明還有成分之類的,他都給不出來,跟我說拿到產品之後上面就有了,他說怕會被有心人士拿去欺騙,所以不能給我,他說沒取貨的話他們的法務部會聯絡我,我說那你們要告我哪條,他說這個不是他的專業,叫我不要為難他,越講我越覺得他是騙子,但是又覺得有點怕怕的?他跟我說他人在香港,如果這樣要走法律的話應該會很麻煩吧? 我做了很多功課跟資料,這個刑法上好像是沒辦法成立,但是客製化的東西民法是不是可以要求賠償,但這些都要建立在他們不是騙子對嗎,可是她就是一副做直銷的樣子? 因為我還未滿20,民法上也會牽涉到家人,有點擔心? 我要花一萬塊平息這件事嗎,還是就不用理他? 再請教律師了!他跟我說他明天就要出貨了???
  • 林詠善 (喬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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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30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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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妹妹阿,不用理對方,出貨也不用取貨。你目前還未滿20歲,依照現行民法你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所以這個買賣契約只要你父母不同意,是不成立的,所以你別煩惱,以逸待勞即可。

    來路不行的東西不要亂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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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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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30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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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是本件似乎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之適用,您可以先向在地消保官或消基會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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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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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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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路宣 (李路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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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民法第12條近期雖修法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但於民國112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因此您現在未滿20歲仍得主張自己未成年,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另外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因此你所簽立之契約只要法定代理人未同意,該契約最終將不生效力,因此原則上不用擔心會有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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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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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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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客製化商品只是沒有鑑賞期,不能以鑑賞期為由退貨。

    2、因為您未成年建議您可以請法代出面拒絕締約。

    3、此類商品,通常會有醫療成分,如果有醫療成分就是藥物,藥物就必須經過審核,消費者有權先事先知道成分,如果對方拒絕告知,可以向消保官申訴。如果該藥物沒有經過審核是違反藥事法,會有刑事責任。

    4、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不要自行處理,避免權益受影響。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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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議就直接跟對方說你未成年,父母不同意你買這個商品,你也不會付款,如果對方再為騷擾就報警處理等等,以堵其再為滋擾。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