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要求我替新進員工偽照簽名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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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0-07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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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您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至於有無其他刑事罪嫌?尚待釐清您簽屬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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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要跟警察或地檢署自首才有效力。
但建議先將主管指示的email或對話紀錄截圖,列印出來
將來如果遭提告,可作為證據。
因為不清楚您簽署的文件內容,如果擔心不知道後續如何處理
建議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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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將會面臨哪些罪?偽造文書或是其他的嗎?---主要就是偽造文書,其他要看如何行使該文書而定,不能一概而論。依據行使目的(但是我有信件佐證自己是被迫要求簽名的)---除非有物理強制力,否則無法以此主張無罪。
2: 我該如何脫罪? 向同事自首? 向公司自首?或是向法院自首? 我該做哪些動作才能自保?---建議您應該跟被害人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必要的時候去員警自首。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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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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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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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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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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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能有偽造私文書等之問題,建議直接告知被偽造簽名者,並與對方達成和解,若對方堅持不和解時,趕快去跟檢警自首(不然待對方去提告後就無法主張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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