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軟體投資詐騙問題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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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22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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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般不懂法律的人自己寫訴狀,不會比專業律師寫來的好,且如果內容不精準,也會影響後續提告與求償。
本人處理過很多被詐騙提告的案件,如果對於提告與求償細節不清楚,或者需要代寫起訴狀或假扣押狀,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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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22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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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耐心等待檢警將所有人頭帳戶都找到(越多越好),偵查期間有機會調解的場合都要去(偵查庭或調解庭),能拿回多少就是多少,接著等相關被告數人被起訴或聲請簡判後(到法院刑事庭時)再提附帶民事訴訟(不用訴訟費)請求連帶賠償。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進一步諮詢。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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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2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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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進行相關保全及訴訟,不過可能要先有全部損失的心理準備;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涉犯其他法律訴訟爭議風險,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細心用心 深得您心
誠懇實在 值得信賴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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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台中旗艦所:冠德文心綻 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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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2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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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人頭帳戶的帳戶持有人名下的所有銀行帳戶通常都會被列為警示帳戶,所以沒有特別在聲請假扣押的必要。
2、如果要聲請的話,必須先法院提出假扣押聲請狀,准許之後去查財產、供擔保然後進行查封,倘若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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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2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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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本件需釐清有無刑事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之犯行?因您並未說明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再按按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是倘您要聲請假扣押,需釋明原因,若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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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2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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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人頭帳戶會在有被害人報案的第一時間便被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是無必要再針對這些帳戶聲請假扣押。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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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就您所述,比較建議先走刑事,之後再附帶民事起訴,又您損失金額不低,建議您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較有效率,本人之前有協助提告求償之例(見以下部落格網址),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部落格:https://who776.blogspot.com/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ho776
可以時常至上開網址看看,吸收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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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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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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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根據您的陳述,建議您待詐欺被告皆被起訴後,委請律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2. 若您擔心對方在訴訟進行前,有脫產的可能,則可以提起民事假扣押聲請,並可以委請律師代您寫書狀。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協會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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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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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07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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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先提告詐欺,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然您被騙金額7位數,直接提民事訴訟,訴訟費用也不少。
- https://shuenlida.com/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網頁
- xinyou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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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2-27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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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月份被一個網友拉到一個叫聚散聯盟群,在群裡一個香港老師的指導下投資金泰資產,前後一共被騙了231萬多,我是在要臨時想出一部分金用作急用時,哪個投資平台不給我出金,說是要讓我繳納20%的證明費,保證是我本人操作的,然後我繳納完之後,又說我密碼輸入錯誤,被凍結了 ,需要10%的解凍費,又要我匯款解凍,我就覺得有問題了,因為我自己的密碼我想了一天不可能記錯的啊,但他們就是說我密碼錯誤,資金被凍結,如果想出金就要再匯一筆解凍費才能給我出金,我就覺得我應該被詐騙了,就在網路上搜尋了一下,認識了一個律師,我與對方講了一下我的經歷,證實我被詐騙了,幸運的是在這個律師的幫助下,我拿回來了我被騙的錢,真的很感謝也很開心,這次是我人生中第一次覺得好人還是有的,如果有幸看到我的貼文 也有類似的經歷可以加我賴xinyou929聊聊,也許也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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