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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刑事傳票問

  • sam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1-14 14:25 
  • 文章人氣:290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你好:

          請問收到傳票後,必須要報到,但是案件是詐欺和洗錢問題

    請問兩張收到法院傳票同一時間,一個是台北,一個是基隆時間差1個小時

    這個原因是去年不起訴處分第一次 第二次再次起訴書

    但是資料上是去年保留資料對話和匯款證據

    如何證據資料要完整,才能找到證據

    PS:我是告訴人,可不去到庭嗎?如果對案件的話,可申請法律扶助會很久嗎?

    @原則上法官有本人證據資料,但是如果我有帶新物證交給法官的話,後續處理如何,下次會開庭吧! 

      如本人無法表達不好,請見諒!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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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4 15:59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44790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就兩張通知書部分尚待釐清是否同一案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就犯罪構成要件部分,需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確實有犯行,倘您係告訴人不願到庭,您可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最後就法律扶助部分,需符合扶助資格,法律扶助基金會方會指派扶助律師扶助訴訟,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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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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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是高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被詐騙提告案件,也是法扶律師。

    1.您可以不出庭,但會錯失與被告直接面對面談賠償和解的機會。如果擔心不知道怎麼表達,建議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出庭。

    2.當初您應該有匯款到很多帳號,因此人頭帳戶的被告戶籍地地檢署才會通知開庭,並散落在全台各縣市。

    3.法扶申請須符合一定資格,例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身分等,您未必符合資格,可打電話到當地的法扶基金會協助,通常有資力有財產的話不會核准。

    建議直接委任律師處理,法扶審核會緩不濟急。

    4.另外,您也可以委任律師幫您提出刑事書狀,聲請檢察官移送調解委員會調解,讓您可以直接跟被告本人談賠償。

    5.本人處理此類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驗,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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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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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若您是告訴人,理論上不到庭的話法院那邊不會有強制處分作為,但您可能失去與被告談和解多少取回一些賠償之機會,建議您至少諮詢專業律師評估為妥,祝您案件順利~

    胡世光律師(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部落格:https://who776.blogspot.com/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ho776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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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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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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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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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已經提供過的證據資料法院的卷宗裡都會保存,不需要重複提出。

     

    2、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如審查您的資力和案情認有扶助的必要,就會為您指派律師。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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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4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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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雖然告訴人沒有如同證人一定要到場之規定,但建議您還是要到庭。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