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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被控告妨害名譽

  • 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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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00:13 
  • 文章人氣:474
  • 個人積分:2
  • 我在上班途中發生行車糾紛,停等紅燈時遭後車輕微推撞,當下我轉頭查看右後方駕駛是不是發生了什麼事,怎麼會推撞到我,但對方口氣非常不悅的說我一直擠他,之後便起了爭執

    因無端遭後車推撞,又遇對方兇悍的口吻,故爭吵過程中我未掌控好情緒,說出不會騎車就不要騎、媽的、白痴這些情緒上的字眼,待綠燈後,我因趕著上班便騎車離開現場,沒想到卻遭對方以行車記錄器提告妨害名譽

    有以下二個問題想請教︰

    1、此事件先遭後方推撞,演變為雙方口角;是否有機會反告對方?

    2、開庭需注意什麼,如何辯答對自己較有利呢?有沒有需要寫答辯狀呢?

    謝謝耐心看完及回覆我的律師,雖然是小案件,但因生平第一次遇此情況,難免有些緊張,想瞭解如何應對比較好,非常感謝協助我的各位!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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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01:44 最後編輯日期:112-08-1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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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如果有受傷或者對方有辱罵,才有機會反告對方傷害罪或公然侮辱罪。但誣告罪不會成立,因為您確實有該行為。

    2、建議委託律師代寫答辯狀,否則自己寫的內容可能成為定罪的證據。

    3、本律師經常處理妨害名譽案件,有豐富的經驗。

    4、如果擔心不知道後續開庭怎麼應對,建議可以LINE ID:lightkkao諮詢,模擬開庭並討論訴訟策略,爭取不起訴。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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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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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046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或你對案情尚還有任何疑慮,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柯律師洽詢,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柯律師也擁有會計師身分(雙證照)。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0937182635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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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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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依您所述是甫遭後方碰撞,得知對方係不滿先前行車方式,而您或許不想多所爭執、亟於上班而離開路口,而隨口說了白痴等慣用語,答辯尚可主張主觀上係您無法接受對方無意義或無理之指責,並無貶抑其人格之犯意,且客觀上該用語以當代社會普遍認知 ,亦不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或社會上評價。倘有其他答辯上的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或線上預約諮詢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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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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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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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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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事件先遭後方推撞,演變為雙方口角;是否有機會反告對方?---倘若對方也涉嫌公然侮辱或傷害、妨礙自由,也可以蒐證提告。

    2、開庭需注意什麼,如何辯答對自己較有利呢?有沒有需要寫答辯狀呢?---因為公然侮辱罪只有拘役或是罰金刑,不算重,倘若犯行明確,可以嘗試和解處理,倘若很擔心可以委請律師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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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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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362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依您的敘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事務所有提供前20分鐘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來電預約或線上預約到事務所諮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祝福您平安喜樂、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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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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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947號
  • 您好,

    可委請律師答辯,主張對話內容只是針對事實的陳述表達,不具故意或貶低人格之犯意等,本律師曾爭取過這方面的不起訴處分。

    如需律師協助,可加Line: jackdai221。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Line ID:jackdai221

    手機:0958888968  

    Web: https://jacktailaw.com

    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jacktaiatlaw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F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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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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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本案情形並無可以提告對方的事由,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擬定完整答辯理由,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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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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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可能可以以無妨害名譽故意進行答辯看看,再請提供詳細資料,以利協助。

  • 如有進一步問題,或想要有一個長期的律師諮詢管道,歡迎加line詢問:@honganlaw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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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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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台中旗艦所:冠德文心綻 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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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4-21 17:19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868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