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詢問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4-29 23:16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798
- 律師評價:185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檢舉
2、也可以對雇主提出偽造文書、詐欺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告訴。
3、同時,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以公司為被告,要求補償差額到您的勞退專戶、以及因此造成的損失補償。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4-29 23:34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4-29 23:59 最後編輯日期:111-04-30 00:3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0228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若無法協調,再提告;您可整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由(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台中旗艦所:冠德文心綻 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4-30 01:2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740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解,若無法協調,再提告;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台中旗艦所:冠德文心綻 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4-30 09:2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4946
- 律師評價:468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再按「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雇主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您可以先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申請調解,躺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