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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共有人失聯是否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

  • NA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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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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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專家您好,我父親在民國57年時與外省朋友(1927年生)購入一房地各持有房地1/2,但因外省朋友在開放大陸探親後就定居大陸不再回來,現今也無法聯繫上是生是死也無從得知,想請教,我是否可以寄存證信函予共有人未在期限內回復出售給第三者或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變價拍賣嗎?,法院是否會因為無法聯繫共有人而無法成立變價拍賣?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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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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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共有人失聯相當正常,您不一定要寄發存證信函,可以直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

    2、另外,法院不會因為共有人失聯,就不准分割,只是訴訟文書的送達時間拉長,訴訟進行需要更久的時間才會判決

    3、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共有物分割訴訟,如果有相關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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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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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法院會以公示送達的方式完成相關文書的送達程序,所以不會因為無法通知就不能進行變價分割訴訟;法院審理後如准變價分割,後續亦會將被告應得之價金提存在法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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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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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建議直接訴訟做分割
    可以請律師在起訴時就去做聲請公示送達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聯繫方式: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 :@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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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6:06 最後編輯日期:112-03-0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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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首先,您可以寄送證信函通知共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回覆您的通知,並表明他們是否同意出售或分割共有物。如果共有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回覆,您可以尋求法律協助。

    根據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如果一個共有人在出售或分割共有物的決定中拒絕合作,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將尋求對缺席的共有人進行通知,並依據相關的程序進行訴訟。

    然而,如果無法聯繫上共有人並通知他們有關訴訟程序的相關事宜,法院可能會要求您在法定期限內採取進一步的行動,以確保對缺席的共有人進行通知。如果無法通知缺席的共有人,法院可能無法成立變價拍賣或分割共有物的訴訟。

    至於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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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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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是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物占用或使人使用,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再者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以拍賣共有物方式為之;最後本件應係送達問題,倘無法送達,可以陳明法院以公示送達,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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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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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應走分割共有物的訴訟,並請求變價分割,若法院判決變價分割,之後執行再將對方應分得之部分辦理提存,以終結整個程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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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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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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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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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3-0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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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可以直接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只是因為對方送達處所不明,所有文書往來都要使用公示送達,訴訟會拖延較長時間。

    2.變價分割後,父親可以取走1/2價金,另外1/2會提存在法院讓共有人可以領回。

    3.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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