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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幼兒弄傷其他幼兒

  • 瑀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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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2 18:54 
  • 文章人氣:178
  • 個人積分:8
  • 於昨日5/1下午阿公帶小朋友去公園遊玩時,我兒子帶著保麗龍飛機跑,於上溜滑梯的地方向下拋,但因為他不會拋飛機,所以只會往下掉並不會滑行。 但在此時拋出後砸傷一名小女孩,對方並未哭鬧,但對方家長指責我兒子時阿公才發現出事,所以我方並未實際看到狀況,再者我兒子屬於發展遲緩兒童,無法明確說出當下發生什麼事情,但對方家長(媽媽)有說,他有跟妹妹道歉,而後過了幾分鐘對方家長(爸爸)說不能就這樣算了,於是阿公留有手機作為聯絡。 之後對方致電表示女孩眼角膜有受傷,阿公也表示要過去了解情況並支付醫療費用,但對方又一直不說是哪家診所,又說不是錢的問題,並要求留下我方住家地址。 請問以上狀況該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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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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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很遺憾發生這樣的事情,就您所述狀況,您可以聲請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委任律師協調。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 LINE ID:who776
    • 部落格:https://who776.blogspot.com/
    •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ho77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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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2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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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釐清您小孩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再者,兩造倘均係未成年,縱使提告刑事傷害或過失傷害罪嫌,亦會由少年法院管轄,並不會起訴;再者,倘對方法定代理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須證明行為人有責?此部分方會由法定代理人復連帶賠償責任,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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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2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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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因為幼兒年紀小,並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所以不會成立傷害罪或其他犯罪。同行的長輩也沒有罪責

    2、針對賠償或和解金額,如果對方無法提出確切的醫藥費收據或證明,您可以拒絕賠償。

    3、可以考慮向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建議跟對方和解或調解前,先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討論,避免遭對方獅子大開口。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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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2 21:29 最後編輯日期:112-05-02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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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7576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若要和解或調解,為避免對方獅子大開口及不附單據的求償,建議您可以向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或是找尋專業律師提供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LINE:0978-111-050(如有疑問,請以電話或加LINE聯繫)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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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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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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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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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2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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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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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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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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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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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5-0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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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9676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只有5歲,所以不會有刑事責任,也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2、如果對方有提出相關單據,且合理的話,雙方可以簽立和解書並賠償。

    3、如果沒有,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再依法答辯,必須是對方舉證我方有過失,我方才需要負責。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