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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的和解相關

  •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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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9-2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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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當時從一般道路準備轉入巷子時遭乙方由左後側擦撞

    乙方--擦撞後,滑行至前方約10公尺

    甲方傷勢為左小腿擦挫傷 胸椎第11節壓迫性骨折

    乙方傷勢膝蓋擦傷

    甲方保險--機車強制險  XX人壽意外險

    乙方保險--機車強制險 第三人責任險

    初判表顯示甲方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乙方為應注意未注意

     初次和解 乙方提出求償  甲方無法接受

    距離事故發生過4個月  想申請車禍鑑定恐會超過6個月和解期限

    車禍鑑定有辦法加快速度嗎? 因為乙方理賠員拿著初判表咬定肇事責任為甲7乙3  但是初判表只有員警到場後的判讀以及雙方筆錄而成  初判表有法律效力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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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9-28 21:53 最後編輯日期:112-09-28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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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和解期限不是六個月,而是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您可以盡快提出刑事告訴,不用等車鑑會鑑定出來。

     

    2、先提告之後,鑑定出來如果對方有肇事責任,就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3、同時,再跟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與精神慰撫金,再依照肇事責任比例去分攤賠償費用。

     

    4、初判表僅供參考,沒有辦法也沒有寫肇事比例,對方說法並不正確。

     

    5、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如果有相關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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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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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9-28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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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兩造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兩造均有肇事責任,受害人 (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倘兩造均有肇事責任,兩造均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罪嫌疑人時起6月內提出告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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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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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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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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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9-2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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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幾位回應 雙方都是機車 筆錄是先後做的

    初判表認為甲方為起駛前 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及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肇事  領有輕型車駕駛執照 駕駛重型機車

    我個人是主張乙方有超速 因為現場圖乙方刮地痕為18.5m  以及破壞肇事現場 再者雖有轉彎意圖但是仍未實際轉彎,這也算轉彎車嗎? 那以後只要找準備轉彎的車從後面輕輕a一下不就穩贏不輸?

    未打方向燈的問題~甲方聲明有打  但是也有可能遭擦撞倒地後壓到開關導致關閉  當時做筆錄時警方出示店家監視器  相素不佳 難以判定 還有既然認定甲方沒打方向燈 也未有實際轉彎動作出現那甲方算不算直行車?

    最後是乙方提出求償 其中聲稱擦傷處要做醫美雷射除疤   個人無法接受 所以才上來求問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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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9-30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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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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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0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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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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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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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0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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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擔心會超過告訴期間應該先提告,和解再撤回告訴即可。

    2、轉彎車的認定不是開始轉彎才算,不過如果對方如果有超速,確實可能影響肇事責任認定。

    3、有關除疤的部分,確實可以請求。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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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04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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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次感謝回覆~我修正一下情形,我去分局調影片出來看了,也詢問甲方去做筆錄的情況

    1:影片是乙方的行車紀錄器  還有一版是乙方後方車輛的行車紀錄器

    2:乙方事故當天就做筆錄  甲方過了兩天才去~而且承辦員警沒有問任何問題 只有放影片給人看 還放一次而且  就沒了

    3:調影片我去了兩次  第二次有遇到承辦員警 我也指出 影片證明有打方向燈 承辦員警笑笑沒回應

    4:回到影片內容 甲方從超市購物完 發動機車進入車道 遭乙方從左後側擦撞

    實際肇事責任比還有可能經過車禍鑑定後有變動嗎?

    至於醫美雷射除疤 我個人認為  疤痕若是在臉上  我可以接受  但是膝蓋  我實在無法 

    另外對方父母因為約見面的請假薪資跟車資也開出來求償 這合理嗎? 我已經表示可以約在周末晚上 時間 地點對方挑的 卻要我承擔  怎麼現在變成撞人的反而比較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