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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母這樣做對嗎?

  • 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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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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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爸爸再婚,過幾年後,爸爸車禍昏迷不醒,已三個月了,可能判定植物人,目前住醫院的護理之家,費用都兩個兒子在負責,有點吃力,要求繼母一起分擔被拒絕,還說她跟老公拼的要留著,還在老公昏迷期間一直把他戶頭裡的錢領到自己戶頭,繼母這樣做可以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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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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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父親已變成植物人,無法為意思表示,擅自提領父親帳戶內款項,會觸犯行使偽造文書罪、詐欺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刑事責任。

    家事部分,可以聲請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維護父親之權利。聲請監護宣告後可以聲請暫時處分,以父親帳戶內款項給付照顧父親所需之費用。

    若父親已無任何財產,則配偶與子女均有扶養義務,可以請求履行扶養義務,代墊扶養費則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代墊扶養費之返還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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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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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718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繼母的行為違法,您可以提出刑事告發


    2、同時,繼母也應該分擔對您父親的扶養費,您可以提告要求返還您代為支付的費用


    3、本律師擅長處理扶養費案件,如果有相關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劉添錫 (劉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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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4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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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79)臺檢證字第1156號
    • 您好: 

      可以提告刑事偽造文書或侵占、民事聲請監護宣告後請求負擔扶養費

      關於您詢問的案件,建議先將案件相關資料及證據整理,並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透過專業的程序處理,能爭取更為有利的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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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45號2樓(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斜對面)

  • 本事務所提供現場及線上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各縣市民眾預約。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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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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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是首先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且係扶養順位第一義務人,需釐清您父親經濟能力是否無法維持生活?倘係,您可以向法院請求對方依據兩造經濟能力及支出部分依比例負擔;再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需釐清您父親配偶提領之款項係何人帳戶?倘係您父親帳戶且未經您父親同意,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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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4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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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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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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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4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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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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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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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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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5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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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謝政恩律師(line id:@036nxkvu),歡迎加Line諮詢!

    一.繼母亦有扶養義務,有分攤醫療費用之必要,可為(提告)請求。

    二.現在應該辦理監護宣告,擇定一最適監護人,始能避免繼母將父親之財產全部挪用。

    三.繼母移轉父親財產之行為,已涉及違法(侵占或詐欺或偽造文書等)

    四.建議至少諮詢律師未來處理策略!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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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5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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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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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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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5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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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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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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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7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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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聲請監護宣告之後用父親的錢支付。

    2、對方的行為將涉嫌偽造文書或是侵占罪,可以蒐證提告。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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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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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對方可能已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建議您盡速攜帶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安排最佳解決方案。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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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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