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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

  • Sh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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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25 22:57 最後編輯日期:113-01-25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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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想請問

    本人在民國110年12月因酒駕發生車禍

    有撞到人 事後以50萬元和解

    原本是在111年4月25日前支付10萬元

    111年5月開始每月還款20000元

    由於一開始湊不出10萬元後與被害者協商4月先還款30000元

    後每月還款兩萬至113年4月止

    但裁判書上記載是112年12月還清

    且須在112年12月31日前將支付之證明單送至地檢署碩股

    未於期限內繳交將撤銷緩刑宣告

    由於當初沒看到這點 所以沒在期限前繳交支付證明

    不過都有按時還款 且有line的訊息紀錄 當初雙方也有重簽契約書及本票

    但賠償也尚未還清 這樣如何給支付證明單呢

    已經超過期限緩刑會被撤銷嗎?

    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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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25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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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是此部分倘有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有可能會被撤銷緩刑,倘緩刑一經撤銷,即須執行原法院判決之刑度,是此部分您可能需要再接到緩刑撤銷裁定時,提出抗告爭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地檢署承辦股詢問,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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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25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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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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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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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25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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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可以透過律師跟對方協商,取得證明後提交給地檢署

     

    2、建議提出書狀陳報賠償情況,避免緩刑被撤銷

     

    3、本律師處理過酒駕賠償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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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26 00:41 最後編輯日期:113-01-26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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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65件,其中24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不一定。

    你可以爭取不要撤銷。

  • lawyer660129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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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26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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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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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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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2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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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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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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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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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1-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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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98年9月1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2. 其立法意旨略以:修正前刑法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過於嚴苛,因而移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亦即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3. 據此,依法院審理實務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亦未必全然會被法院裁定准許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為確保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提供服務,請洽本所律師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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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檢附相關契約書、支票等以書狀說明,爭取緩刑不被撤銷。

    2、如果很擔心,可以委請律師撰擬陳報狀,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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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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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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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盡速陳報還款情形以避免被撤銷。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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