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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剛開完,被告又馬上在網路上繼續誹謗

  •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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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2 15:47 
  • 文章人氣:201
  • 個人積分:18
  • 被告在臉書社團上誹謗我名譽,我去警局報案後,上禮拜開完偵查庭被告有承認,過一個禮拜被告繼續在網路上以同樣方式繼續誹謗完全無視法律約束,請問這樣我還可以再去警局告一次嗎?

  • 小李子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3-02-02 16:00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44498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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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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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對方已涉犯刑事妨害名譽與侵害民事人格權,您可截圖後提出民刑事告訴,並要求下架
    
    2、如果對於提告的流程細節不清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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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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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書狀補充對方後續行為給法官參酌,但仍須確認該您與對方完整前後文才能給予進一步解答,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提供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對社區事務提問竟被告妨害名譽,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被訴誹謗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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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黃專員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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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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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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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2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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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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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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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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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2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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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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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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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3 11:22 最後編輯日期:113-02-0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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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1. 按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
    2. 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
    3. 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刑事判例參照)
    4.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衹須侮辱行為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行成立。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另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5. 閣下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若需律師協助處理,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6.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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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3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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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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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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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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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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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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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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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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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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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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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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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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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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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同的行為可以分別追究責任。

    2、您還是可以再蒐證、再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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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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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在臉書社團上誹謗我名譽,我去警局報案後,上禮拜開完偵查庭被告有承認,過一個禮拜被告繼續在網路上以同樣方式繼續誹謗完全無視法律約束,請問這樣我還可以再去警局告一次嗎?

    我是恪明律師事務所陳玉庭律師,本所累積豐沛經驗,承?案件時,均會相互討論,發揮團隊合作,並會向當事人說明?案流程與經過,以求圓滿解決當事人之紛爭。

    一、由於被告對您再次的妨害名譽行為時間點應該有段距離,所以應該是數罪,您可以再行蒐證,再提出告訴。您也可以把再蒐證部分,再提供給警察局由警方再一次製作筆錄,至於法律上是接續犯或是數罪,日後檢察官或法院會判斷。

     

    陳玉庭律師的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lawrence0906391006?mibextid=LQQJ4d

    恪明律師事務所網站:

    https://law-cats.com/

    陳玉庭律師的line id:lawrence03

    陳玉庭律師的行動電話:0906391006

  • 陳玉庭律師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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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5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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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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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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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05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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