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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問題

  • loo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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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10 00:56 最後編輯日期:113-02-1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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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有一件關於房屋繼承問題想請各位解惑.

    我父親前年再娶,可是我父親的老婆並沒有與我們及父親同住,

    只有過節會來吃飯拜訪,那家中房屋目前是登記在奶奶名下,

    家中討論過想要直接把房屋繼承給我,奶奶不希望老家因為

    我父親的婚姻而讓父親現任老婆分走,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

    有甚麼最佳的方式可以過戶房屋!

    本人父親也同意將房子過戶給我,也願意填寫放棄繼承書,但不願意放棄婚姻

    是否該請奶奶預立遺囑,如果可行,這樣做遺贈與直接贈與有稅務上的差異嗎?

    目前只想到直接贈與的方式,不知道是否有更好的辦法!

    麻煩各位解惑,感謝大家!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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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10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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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遺產繼承問題

    1、生前贈與是最簡單快速的,因為父親事前簽署的放棄繼承同意書沒有法律效力,透過遺囑也不能剝奪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2、另外,等到奶奶過世,日後變化非常大,也可能導致爭產紛爭,如果希望盡早解決,可考慮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進行。

     

    3、如果不清楚該怎麼做最有利,建議加LINE ID :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評估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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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1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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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定有明文。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225條定有明文。

    可以選擇生前贈與或遺贈之方式。生前贈與土地需要繳納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房屋需要繳納贈與稅、契稅 (稅率 6%),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計算稅額,贈與稅可以在免稅額額度(目前每年244萬元)內規定,未超過免稅額,就不用繳納贈與稅,但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

    若選擇遺贈,必須立遺囑,通常是規劃好遺囑內容後前往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產,比較不會有爭議。但要注意不要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否則繼承人可能會主張特留分之扣減。

    繼承由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可以享有免稅額(目前為1333萬元)、各種扣除額。而遺贈是由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交付遺贈給受遺贈人,要先完稅才能辦理過戶,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若有其他繼承人有意見,可能會衍生訴訟,故若無十足把握,建議採用分年贈與之方式較為妥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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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1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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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且繼承須被繼承人死亡方會發生,您祖母尚未過世,並無繼承問題;再者,您祖母可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祖母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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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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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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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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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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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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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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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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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生前處理完畢,否則父親無法預先拋棄繼承,縱然有預立遺囑,後續也會有特留分之問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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