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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醫院提告?謗

  • 小饅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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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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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是這樣子的,去年8月29號我媽媽在苗栗頭份XX骨科動了膝蓋關節手術,這半年來,沒有起色,到快12月的時候我們放棄去那邊回診(路途遙遠) 在台中看了三間大醫院,都判定媽媽的膝蓋並沒有做太多處置(沒有幫她裝置人工關節)所以在中山醫學院3月20號要在動一次刀 照X光的結果是媽媽裡面什麼東西都沒有 我不清楚我爸和我媽那時候自己去苗栗頭份診所,到底簽了什麼同意書,總之我們花了220,000做的手術,還有$80,000的復健費 一個禮拜之前我申請了所有的紀錄,承諾要給我,我留了很多資訊,結果他們完全沒有下文,直到我昨天有打電話去,爆發了衝突(電話) 他們要我親自去苗栗付錢領取 我私訊的院長的臉書,他封鎖我,我就在他們的粉絲專頁留言,大概五六則貼文下面,我都留同樣的話。(我完全都沒有讓他們賠償或是金額的問題就只是要他們出來解釋) 所以他們就請一個律師要告我加重?謗,刑事民事都要告我,跟我索取8百萬 我留言如下 我母親花了將近300,000做手術,(220,000手術,+8月萬元的復健費)已經半年了完全沒好,去大醫院看被醫生判定還要重新做一次手術。裡面根本什麼東西都沒有幫我們裝,而且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白白挨了皮肉之痛,花了大錢,奉勸有看到我這則評論的人,千萬不要花錢,又傷身,我以切身之痛告誠各位。打電話去要醫療紀錄,拖拖拉拉一個禮拜到現在還沒給我,還說要放在院長的個人FB叫我自己去下載?再誇張一點沒關係!! 有一個晚班的小姐,還嗆聲我們去看的醫生是在亂說他們,超級傻眼的,口氣態度跟花錢之前完全差一個嘴臉,今天無論如何,沒有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我一定會請律師告你們醫療詐欺跟醫療疏失 我想請各位律師回答我,這樣的言論是不是會被提告成功?我大概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請求好心的律師幫助我,我被求償金額,會大概到多少??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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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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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本件就相關爭點尚需釐清,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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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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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答辯狀,爭取免賠

     

    2、如果認為金額不合理,可以拒絕賠償,對方開價可能過高

     

    3、本律師擅長處理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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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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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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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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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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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誹謗罪之成立,行為人於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主觀上亦需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此觀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規定至明,然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仍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觀之,有關是否應科予誹謗罪責,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為基準,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再按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予絕對保障。末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再按言論是否該當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免責規定,言論所指涉當事人之身分不必然是「公共性」唯一指標,言論本身或涵義也能表達出公共性,當被害人為私人時,被告所為言論亦能具有公益性質,蓋「公共性」或「公益性」不見得侷限於全國性政治或公部門之活動,私人領域或小範圍之社群生活對於當事人而言,有時同屬「公益」,且適用本條項之免責規定,不專以事實陳述為限,尚適用於基於事實而為之意見表達。
    2. 為維護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處理,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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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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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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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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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8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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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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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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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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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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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具體還是要看您PO的內容,不能一概而論。

    2、如果您沒有傳述不實的內容,不會構成誹謗罪。

    3、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了,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辯護或是提出答辯狀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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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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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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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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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智凱 (張智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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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9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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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9597號
  • 依您所述的事實,除非所述有不實的狀況,否則仍有爭取無罪及免賠的機會,建議審慎處理。

  • 律師專欄:https://yourlawyers.online 聯絡電話:0928093279 LINE:mars19850715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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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尋求律師協助辯護,但仍須確認該您與對方完整前後文才能給予進一步解答,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您進行刑事訴訟追究責任,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提供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對社區事務提問竟被告妨害名譽,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被訴誹謗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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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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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郁珊 (黃郁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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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議可整理相關資料,委請律師協助答辯、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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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需進一步諮詢可攜相關資料預約諮詢,預約電話:0987-929-087或加入官方line @596ixkun律師將會親自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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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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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9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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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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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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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您的留言並不見得會構成妨害名譽,當然仍要看您完整的PO文而定,至於醫療處置的部分,應看當時醫院是要進行怎樣的手術,醫院若告知與實際手術內容不同,則可能會有醫療糾紛問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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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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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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