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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權時效?

  • yang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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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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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有一張2009年開立的本票,金額500萬

    2011年進行本票裁定,針對其中的200萬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持續對債務人扣薪到2024年還未結束

     

    請問本票剩餘的300萬的請求權是在

    1. 2009+15年=2024年過期

    2. 2011+15年=2026年過期

    3.因為有持續在扣薪,所以一直有延長

    請問答案是那一個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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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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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民法第127條定有明文。

    「原告最初明示就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為分割,並僅對其中數量上之一部債權而起訴,尚未放棄其餘殘額部分債權之請求(即學說上所稱之「一部請求」)者,於實體法而言,固得自由行使該一部債權,惟在訴訟法上,乃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仍以該起訴之聲明為限度,且祇就該已起訴部分有中斷時效之效果,其因「一部請求」而起訴之中斷時效,並不當然及於嗣後將其餘殘額擴張請求之部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參照。

    首先要先確認取得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何,針對前手可以主張本票票據權利及原因關係之權利,若當處僅聲請本票裁定,並一部請求,取得裁定後僅針對該部分強制執行,則消滅時效僅及於該一部請求之200萬元,有持續強制執行扣薪,消滅時效會持續中斷。但其餘300萬元之請求權消滅時效並未中斷,而該部分本票上之票據權利已經離於消滅時效,原因關係若是用一般消滅時效規定,本金部分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利息為5年,惟若適用短期時效則更短。

    故剩餘300萬元消滅時效為:

    本票票據上權利請求權:本票到期日起算3年,若為見票即付則自發票日起算3年。

    原因關係債權之請求權:自可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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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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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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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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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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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目前可能要看對方當初簽本票給您的原因關係是什麼,以及該原因關係應給付何時屆期,才能判斷時效的部分。再請告知詳情,以利協助。

    –––––––––––––––––––––––––––––––––––––––––––
    如需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案情,得到更精確、更全面的法律建議,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私訊詢問,並於私訊我們的時候複製+填寫下列資料,我們將從十位專業律師中指派最適合的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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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有進一步問題,或想要有一個長期的律師諮詢管道,歡迎加line詢問:@honganlaw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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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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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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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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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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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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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票債權時效是3年。

    2、您只針對200萬元強制執行,這個部分執行終結之後重新起算3年。

    3、剩下的如果您都沒有做任何動作,到期日之後滿3年就超過時效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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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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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本票的債權時效為3年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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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8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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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 128 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債權債務請求權請求從何時起算?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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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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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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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20 11:12 最後編輯日期:113-03-2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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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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