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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續賠償問題

  • 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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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27 10:08 
  • 文章人氣:112
  • 個人積分:2
  • 您好,我於113年04/12發生車禍,左腳內踝骨裂,胸壁挫傷,膝挫傷,我於網狀線打方向燈等待迴轉,後方汽車直接撞上來,對方汽車只有強制險, 沒第三責任險,會因為沒第三責任險我的精神撫慰,車禍薪資補償,醫療費拿不到嗎?如果他說沒錢賠,給調解委員或法院處理有辦法獲得理賠嗎?

    感謝回答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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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2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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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388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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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福您萬事如意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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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27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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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992
  • 律師評價:17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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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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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27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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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750
  • 律師評價:18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以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罪

     

    2、同時,可以向對方求償醫藥費、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與精神慰撫金

     

    3、針對保險公司不理賠的部分,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跟肇事駕駛求償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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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于軒律師 (黃于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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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27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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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01台檢證字第10059號
  • 回覆 steve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於113年04/12發生車禍,左腳內踝骨裂,胸壁挫傷,膝挫傷,我於網狀線打方向燈等待迴 ... (恕刪)

    您好

    您可於事發六個月內向對方提起刑事傷害罪之告訴,並建議您同時聲請車禍事故初判表,並整理醫療費用、交通、請假等相關資料,委任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黃于軒律師

    若有需要進一步諮詢請洽line: @lawyermiranda(請記得加@)即時線上諮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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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2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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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第106條: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第110條: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狹路、坡路、狹橋、圓環、隧道、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快車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且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導引路線上等危險地帶,不得倒車。但因讓車、停車或起駛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三、大型汽車須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時,應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您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對方倘超速行駛,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其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您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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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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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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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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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網狀線依法不得臨時停車,所以我方恐有肇事責任。

    2、對方則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肇事責任。

    3、如果對方不能賠償達成和解,我方應於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或是附帶民事請求求償損失。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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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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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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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 建議申請車禍鑑定,如鑑定結果雙方皆有肇事責任,則賠償金額需考量過失比例問題。
    2. 只要對方有肇責,您便可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以免對方不認帳,並請求檢察官安排調解。
    3. 如果調解不成,您可以於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賠償車損、醫藥費、薪資損失、看護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而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需視您的傷勢以及雙方收入與學經歷而定。
    4. 然如要主張薪資損失,則需要提出醫師診斷證明,並明確寫出需休養__日,才有薪資賠償問題。
    5.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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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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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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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5-0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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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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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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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