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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妨害自由等案件被告傳票

  • pablo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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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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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收到士林地檢署的一張刑事傳票
    上面案號案由是:
    律股101年度他字XXXX號妨害自由等案件
    被傳的身分是被告
    我收到傳票後實在想不起來會是甚麼案件
    而且我不住台北市或新北市
    也不是在台北市或新北市上班
    也沒有上警察局過
    傳票上有一條文很奇怪
    "本件由檢察官指揮X股檢察事務官詢問"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1.我要如何知道是甚麼是甚麼人讓我成為被告呢???
    2.從年份可以知道是去年的事(案件成立)嗎???
    3.從地檢署的所在地可以知道可能是士林地檢署轄區發生(或是住該轄區的人告)的案件嗎??

  • 蔡律師 (蔡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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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2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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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可以電詢書記官,問說是不是告錯人了。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臉書按讚宣傳本所官網,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諮詢,不過,還是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至於要找哪位律師,還請您自行比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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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blo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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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2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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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根本沒有資料~~~
    個人思考一下最有可能的原因 
    不知道會不會是因為網路留言的關係???
    但本人留言一向小心
     會不會是按"讚"惹的麻煩???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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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2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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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際情況只能等開庭才知道,建議先去開庭瞭解狀況

  • pablo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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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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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實際情況只能等開庭才知道,建議先去開庭瞭解狀況

    庭是一定要去的
    只是想知道為什麼會被這樣不明究理的被告
    然後可以稍微有些準備
    自己想了幾種可能
    1.網路留言或按讚
    2.社區道路亂停車照相存證問題
    3.之前擔任軍中隊職幹部管教問題

    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可能??
    (看過正個刑法26章,根本就沒有可能)

    刑法第二六章 妨害自由
    296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96-1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97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98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99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1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302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03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04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06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307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