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朋友合作開店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2-24 18:27
- 文章人氣:373
- 個人積分:2830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當初如已與房東完成簽約的程序,則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倘若沒有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事由發生,房東是不能任意與其他人再行簽署租賃契約的,因此建議您攜帶租賃契約等相關文件資料,與律師討論進行後續程序,以維護您的權益。
至於您提及丙一再對外造謠,建議將丙造謠的相關資料提供與律師討論,研究是否已構成妨害名譽罪等情事,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