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產權的問題
- 王耀星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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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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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於法律上規定的「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告)原則,聲請調解的管轄地,原則上是以對方的住居所為準;除非雙方都同意在其他地方調解,並經調解委員會同意,才能在板橋以外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 要向對方提告的話並不一定要先寄存證信函,因為寄存證信函的主要目的是催告對方履行契約或是保全自己曾經向對方請求過的證據。如果對方並不會因為存證信函過戶,而且請求權尚未罹於15年時效的話,基本上就算不寄存證信函也不會影響到訴訟。
(3) 進行訴訟必須準備訴請對方移轉車輛所有權的民事起訴狀,以及雙方約定繳完貸款後將車輛過戶、自己已付清車輛貸款的證據。訴訟費用多寡是依照車輛的價值而定。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大約是1%左右,另外此費用最後是由敗訴一方負擔。
(4)如果對方一直不出面,他的行為有可能涉及詐欺或侵占,您亦可以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逼對方出面解決。
(參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14條;民法第12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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