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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辦理離職交接衍生法律問題

  • 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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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24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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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一名程式設計師,任職之前公司,欲對我提出告訴,告訴原因為
    "任職期間所留下來的原始程式內容不完整導致我方損失,為維護本公司的權益,我方將採取法律行動"

    我為這家公司服務一開始為part time性質。後來才轉正式員工。

    我在這家公司任職期間曾交付過一次那時候的所有原始程式(包含part time所設計之原始程式,part time是不需要提供原始程式碼的),未元全交付之原因為在今年4/某日當日中午要我立即離職,本來談好的離職日為4月底。因離職過程過於突然而導致沒有辦理交接過程。而導致未交接後來的原始程式碼。且離職當日要我填寫志願離職單。我在同事長官的壓力下已經簽署此一文件。

    請問我可以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尋求何種法律協助?

    或者可以以甚麼方式補作離職交接(如存證信函請他們盡速辦理未完成之離職交接),將此一事件解決。

    如果仍無法解決此一事件,我可能得到甚麼樣的結果,需要負擔甚麼樣的責任及相關責任衍生的金額可能為多少?

    此一事件對我來說很急迫,感謝您的幫忙。謝謝。

  • 王耀星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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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24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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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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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2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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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如果您和公司簽訂的僱傭契約內容有要求您提供原始程式碼,那對方是可以要求您提供原始程式碼的。但除非您是因故意或過失而未提供原始程式碼,公司才有理由向您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您的敘述,您未能提供原始程式碼是因為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交接時間所導致的。您當然可以要求完成完整交接程序,而屆時再提供原始程式碼即可。

    (2) 如果仍無法解決事件,在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前,會先進行調解程序,由雙方互相協商如何解決事情。就算調解不成立,因為損失必須由公司舉證,而且公司本來就沒有給予您充足交接時間,基本上公司就一般員工未完成離職交接一事,可以請求到的損害賠償數額仍是有限的。

    (3)如果涉及違法解雇,還可以主動聲請勞資爭議協調,要求資遣費。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