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續處理
- kev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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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2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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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當時我與對方都是騎乘機車,在一個十字路口發生擦撞,我打方向燈右轉,沒有注意到我右後方機車,進而導致擦撞。由於案發當時後已經挪動過現場,聯絡警察到現場之後也只有拍照並沒有量測,在製作筆錄時我也坦承我右轉彎時確實沒有注意到該機車。
現在問題來了,案發已經超過40天,對方一直推拖到今天才說要和解,一開口就是要價15萬,當時候對方只有擦傷跟機車的擦傷,也請對方出示醫院開立的收據跟機車維修報價單,卻是回絕,只說他們就是要價15萬,不賠就是堅持要告我。
明天我已經請好假,去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鑑定,跟現場照片;至於調閱監視器剛有跟受理分局聯絡過,警察先生說案發已經超過1個月可能已經調閱不到當時後的影片了。
請問我後續該怎麼處理?遇到該情況又要如何應對?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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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29 15:48 最後編輯日期:102-05-2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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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您行車肇事而導致對方受傷部分,應有過失傷害之刑責,因此如若不能達成和解而使對方逕行提告者,會有刑事責任之問題(當然得易科罰金的機會極大),相對來講若對方沒有刑事責任問題,在談和解時自然比較無所顧忌。
本件如您所述之車損及人傷狀況,對方應該有故意獅子大開口之情形,就此您應自行評估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易科罰金)並由法院確認其損失額再行賠償(損害賠償之訴其求償的金額必須由被害人舉證證明確有相當損害才會被法院採認,並不是想要求多少金額都可以的。);或者設法將和解金額進一步降下來後再行和解。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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