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扶養費及改姓
- 小白媽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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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21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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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律師,本身是因先生外遇判決離婚的,也獲取三個小孩的監護權,4歲5歲及8歲,前夫對於撫養費只願每月出一萬,並聲稱自己薪水也才兩萬多並有薪資證明只拿的出每月一萬,但我對於這金額不滿意,他們家很富有,卻很小人的喊窮,想請問如果我去法院提撫養費的訴訟是否能獲取更高的金額呢?還是因為薪資證明的關係所以會差不多?如果沒提訴訟那對於每月教育撫養費是否要另外簽署什麼契約呢?問題二:現在小孩都是我在顧在養他也只願拿出每月一萬我是否能單方面的幫小孩改跟我姓呢?還是一定要他同意?謝謝各位的回答,感激不盡!
- 吳忠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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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24 10:48 最後編輯日期:102-06-2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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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關於扶養費用的請求:
(1)當初判決離婚時如果有附帶判決扶養費用,且已經過了上訴期間:
就只能依判決金額執行
(2)當初判決離婚時沒有附帶判決扶養費用:
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扶養費,因為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在調解時,
如果你滿意前夫條件:就可以依調解筆錄向前夫執行
如果不滿意前夫的條件:就會進入法院裁定程序,可以請法院命令前夫按期給錢,如
果未按期給錢,就需要給付強制金給你們。
2.關於扶養費用的金額:
扶養費用金額的聲明,通常要提供前夫其他財產資料,或請法院調閱前夫在國稅局的財產資料,
但是不拘束法院的酌定,也就是說法官可以審酌各方面的因素來定扶養費用的金額。
3.改姓問題
依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又姓名條例第6 條業已修正,其原來第1 項第3 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之規定,已於96年12月26日修正將之刪除,故變更子女姓氏,均應依現行之民法之上開規定辦理。簡單來說,獲得您需要向法院聲請裁定,然後再拿裁定跟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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