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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條

  • 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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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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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新北市永和區某社區的一棟大樓有一戶約莫20坪大小的房間

    這棟大樓目前有地上17層樓 地下4層

    15到17層為住宅用   地主已經全數賣出

    住戶一共大約30戶

    1到14層為商業使用

    其中商業用部分全部是地主及其親戚所有

    最近地主發了存證信函說要依據土地法34-1條文在社區招開會議

    但是存證信函裡沒有寫明目的為何

    我們擔心房子會被賣掉

    請問如果地主硬要賣給第三方

    我們應該如何是好

    可以有優先購買權

    但是我們已經購買過了

    現在是要重新購買嗎

    地主如果開超高價該怎麼辦

    煩請解答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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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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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們當時購買該區分有權時,有無包含房屋座落之土地,若有的話,則應仍可主張優先承購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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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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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依您所述情形,建物應是專有,並非共有,援引土地法第34條之1,也不能賣掉您的建物;還是先去開會弄清楚目的為何吧。以上謹供您參考。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