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新北市永和區某社區的一棟大樓有一戶約莫20坪大小的房間
這棟大樓目前有地上17層樓 地下4層
15到17層為住宅用 地主已經全數賣出
住戶一共大約30戶
1到14層為商業使用
其中商業用部分全部是地主及其親戚所有
最近地主發了存證信函說要依據土地法34-1條文在社區招開會議
但是存證信函裡沒有寫明目的為何
我們擔心房子會被賣掉
請問如果地主硬要賣給第三方
我們應該如何是好
可以有優先購買權嗎
但是我們已經購買過了
現在是要重新購買嗎
地主如果開超高價該怎麼辦
煩請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們當時購買該區分有權時,有無包含房屋座落之土地,若有的話,則應仍可主張優先承購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依您所述情形,建物應是專有,並非共有,援引土地法第34條之1,也不能賣掉您的建物;還是先去開會弄清楚目的為何吧。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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