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財產負債的問題?
- By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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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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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個問題是這樣,好友的兄弟共同買一棟房子供家人及父母居住。(此房
是在哥哥婚後買的。兄弟兩人共同繳交房屋貸款),當初弟為顧全大局且未婚情
況下,讓房子登記在嫂嫂名下。這期間嫂嫂曾私下將房子再拿去貸款六十萬元花
用,聲稱貼補家用不足。數月後嫂嫂又疑似外遇離家出走並帶走所有家當(哥哥
名下約三十萬元現金,此為兩兄弟準備家用以及隨時備急之現金,因為之前嫂嫂
曾私下貸款,所以房子所有文件以及印鑑都由哥哥保管)現下嫂嫂已向地政事務
所提出更改房屋印鑑以及房契遺失等手續。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哥哥是否可以因為所有家當以及現金被嫂嫂帶走,向警方提出竊盜案辦理?
由此逼嫂嫂出面處理。
2.目前已知哥哥因為當初並未申請特別約定財產制,所以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情況
下,如若兩夫妻離婚,嫂嫂硬是堅持這房子她該分一半。那是否這兩兄弟完全處
於被打狀態,完全無力反擊?
3.在夫妻共有財產制的情況下,哥哥於房貸、家用等等等等之類的負債是否也有均
分。簡單的說就是,嫂嫂如果堅持房子她也有一半,是不是可以在房子賣掉之後
還能扣掉因為買房子的原因"哥哥"向銀行、親戚及朋友的負債如有剩餘財來兩夫
妻均分?又或者是否可以哥哥簽一份類似本票借貸的文件給弟弟寫明是當初哥哥
是跟弟弟借多少錢買的房子。可以讓這兩兄弟的損失降到最低??這樣的方法是
否可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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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4 21:08 最後編輯日期:102-11-24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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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令嫂明知所有權狀係交由其丈夫保管並未遺失,卻申請遺失補發,乃係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地政機關登載於地籍資料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權益,應已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就此可以檢整相關事證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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