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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第第一次使用本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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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21:52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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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弟最近想賣車,對方因為錢不夠,其中15萬元想分24期償還,除了簽買賣契約外,也可以簽下30萬元本票給我

    因為小弟沒使用過本票,看了一下網路上的發文,簽本票時應填寫清楚以下項目,不知對不對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

    以下是我的問題---

    1.本票是否有期限?如果2年到了他仍未還清,我申請本票強制執行,是否已過期?

    2.假設對方已在24期內償還10萬元,仍剩5萬元未付清,這時因為有買賣契約本票,這兩者會發生衝突嗎?

    例1:對方主張應該以買賣契約為主,所以償還5萬元即可,但我認為對方先沒有履行完買賣契約,所以我主張對方應該就30萬元的本票,償還30萬元,這兩者會有衝突嗎?

    例2:法院在判的時候,會以哪一方面為主呢?

    3.接第2點,如果有衝突的話,如果我們先在買賣契約中加上一點,如果對方24期到期時仍有款項尚未繳還,則以本票上之金額為償還依據,這樣不知是否可以? 另外,如果也多加一項,就是-如果對方一期或幾期以上未繳還時,則我可以持本票申請強制執行,不知可以嗎?

    4.假設申請了本票強制執行了,當下對方經濟狀況並不好,而且名下也沒有財產,那這樣豈不是拿他沒辦法?他愛拖多久還就多久還了? 再者,如果他避不見面,也找不到居住地了,是不是也拿他沒辦法了?

    5.判決了強制執行後,對方是不是就必須在幾天或約定的期限內,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償還本票上的金額呢? 如果有對方有困難的話,那是不是又回到了變成對方分期償還的模式?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望律師大大們不吝賜教^^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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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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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可以參照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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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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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直接授受票據之前後手之間仍可主張原因抗辯,白話來說,如果本票是用來擔保買賣分期付款之價金,價金只剩5萬元尚未給付,而執票人係為賣方,則執票人即使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面金額30萬,發票人依法是可以提出原因抗辯主張僅能請求尚未給付之5萬元。換言之,買方簽了票據,並不會使原來的買賣價金債務直接變成二倍,否則買方這一簽豈不是虧大了。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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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4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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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根據以下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我的情況的話 就是有三年的時效可以行使本票囉?

    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這一句我就比較不懂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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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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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謂支票於發票日起(如102年1月1號),經過一年不行使(如到102年12月31號為最後一日,仍未行使期票據權利),則該票據釐逾時效,向發票人請求,發票人得拒絕給付票款。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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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4 20:32 最後編輯日期:102-12-04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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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的意思是?

    意思就是說 當我這件買賣契約 對方2年後仍有未支付款項了 那他開給我的本票 是有效的 還是無效的? 如果這2年期間 我並無使用本票申請強制執行的話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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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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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翔 的發言內容: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本票,就是三年。支票,就是一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以便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孫志堅 (孫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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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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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翔:

    你的問題,整理如下,以方便瞭解:

    一、關於你提到本票要填寫的項目,所引用的為票據法之規定,原則上簽立本票時均要填寫。

    二、關於本票之效力:本票請求權時效期限為3年,故2年後買方若未全數清償,你仍得先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三、關於求償部分:

    (一)若2年間買方已給付10萬元,因此你尚有5萬元債權,故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亦僅能就本票中之5萬元為主張,若仍請求30萬元為本票裁定,對方可提出抗告

    (二)如你問題中所提,簽本票僅是做為債權之保證,擔保買方會依買賣契約屢約而已,因此法院審酌時會以買賣契約及實際給付狀況來審查,因此為保障彼此權益,應將雙方約定事項詳細記載於契約中。

    (三)若已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如債務人無清償能力,法院僅能核發債權憑證結案,待將來如對方有財產時再執行,債權並不會因為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