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藉故不履行保固責任
- L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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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5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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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於今年七月間以NTS2480購買了一支SONY MOBILE生產的SBH-50藍芽耳機,保固期間一年
一直到今年十一月底期間都正常使用,也在十一月底發現其藍芽耳機主體和夾子間的連接處斷裂
送回原廠請其修復,廠商的工程人員竟聲稱是人為的外力損壞不予以保固,要修復要付費NTS1600
小弟極其不滿的抗議要求對方舉証何謂"人為的外力損壞"?對方都不予以回覆
按~因小弟年內購買了多樣SONY產品,也不幸送修過三次,三次對方都說"人為的外力損壞"來了事
再者小弟於網路也看到多篇文章提到SONY用同樣"人為的外力損壞"理由來搪塞其他消費者
另外藉故不保固,又要小弟用不可思議的價格來維修是否又涉及詐欺~
還請不吝回答,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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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5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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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事實應該只是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刑法背信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係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被害人處理事務為成立要件,與一般認為只要單純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本件雙方既不具有委任關係,自與刑法背信罪無關,就此您可進一步參照以下判例針對買賣關係不構成背信罪所為之闡述說明。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亦即行為人所處理之事務,必須具有「他屬性」,如係屬於自己之事務或工作行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自無由構成背信罪。申言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主體須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即其為他人處理事務,本其對他人(本人)之內部關係,負有基於一定之注意而處理該本人事務之法的任務,因之,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係基於對內關係,並非對向關係,是基於誠實義務,並非基於交易上信義誠實之原則,例如買賣契約之單純當事人乃對向關係,非為他人處理事務,其未履行給付義務,僅生是否有背交易上信義誠實之原則,並非違背其誠實義務,與背信罪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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