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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包包被監視器拍下

  • 小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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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4 12:19 
  • 文章人氣:1409
  • 個人積分:34
  • 前幾天在路邊撿到1ㄍ包包,當下撿了就拿回家,裡面有新台幣1300.證件之類.還有各國ㄉ外幣,新台幣1300我花掉了,外弊因沒概念所以收起。直到昨天晚上警察來到家把我帶去警局以竊盜罪作筆錄,還說失主說遺失ㄉ有新台幣1300,港幣2万3,但......裡面明明只有新台幣1300.港幣10元ㄚ.證件之類.手機.,這些東西警察都扣回去了,當場清點裏面港幣ㄉ確是10元,並不是失主說ㄉ港幣2萬3,我想請問這ㄍ問題我該如何解決,如失主硬要敲詐我,我該怎辦?加上監視器很清楚的拍到包包我是在地上撿到ㄉ,這樣真ㄉ是以竊盜罪偵辦嗎?包包裡唯一我有丟ㄉ東西就證件之類ㄉ,其他都我都拿給警方了!做完筆錄後我有問警察為何作筆錄一直以竊盜罪問案要我回答,警方說只是比喻沒成立,最後是以法院去判!那真ㄉ竊盜罪會成立嗎?麻煩ㄍ位大律師幫幫我‧.........謝謝!

  • 伍奕樺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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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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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事實應已構成侵占遺失物罪,依法可處五百元(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1條之1(罰金貨幣單位與倍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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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5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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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比較可能成立似侵占罪,您可於偵查階段中,與對方和解,以求不被起訴。除非對方條件開得太過離譜,方請求對方證明確實有相關之損失。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