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第3者 怎麼保護自己的婚姻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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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8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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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離婚的部份,可以透過雙方協議或是由法院裁判離婚,又有關法院裁判離婚的部份,必須要有法定離婚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通姦、遭受虐待或是其他顯然無法繼續維持婚姻事由,倘若您的母親有意尋求裁判離婚的話,本文建議您應該詳述兩人婚姻詳細狀況,或是由您的母親親自諮詢,以利協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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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8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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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以上為法定之離婚事由,若您父親符合上述認一款,您母親即得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母親為離婚之無責配偶,復可以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請求相關之贍養費。歡怡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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