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緊急
-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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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0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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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 你們好. 我的帳戶被人當人頭戶使用,事情經過是這樣.. 在臉書上遇到一個女生,她說要從高雄上桃園找人,問我能不能載她到市區。 我心想 司機 沒關係反正也閒閒。到桃園後 她說她身上沒剩多少錢,她也沒帶到提款卡,問我能不能借他帳號,好讓她阿姨匯錢過來。當時我沒想太多,心想:錢匯到我這,我不吃虧,就答應她了。 這天大約匯了三千,我也領出來拿給她。後來過一個禮拜左右,她又來桃園,一樣也是說阿姨匯錢過來,問我可不可以幫她領,我也答應了。這樣前後共三次 每次金額大約三千至五千。之後就不常連絡,連臉書都刪除我,我心裡: 沒關係反正不缺這朋友。 一直到今年1月初,我要去領錢 繳我的貸款。卻發現帳戶不能領錢不能查餘額。問了郵局人員才知道,我這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這幾天我一直再跑警局,想趕快結束此事,但不知道怎麼證明自己根本不知情... 那女生的臉書還在但好像沒在用,手機已停用(號碼有留),臉書跟LINE的對話刪了大半(但有講到阿姨匯錢過來這些事),還有她入住的旅館應該有留下身分證。但她的名字那些我都不知道...事發日期是在11月初中,正確日期不太記得。 請問警察會幫我查嗎?還是做做筆錄就要我等法院通知? (警察好像都把我幫嫌疑人,一開始還以為我賣帳戶)。 請問這部分刑責是? 我該怎麼收集對我有利的資料,好讓自己免於刑責?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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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1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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