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其他民事問題 > 關於照片未經同意被放在粉絲團

關於照片未經同意被放在粉絲團

  • candy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1-19 17:02 
  • 文章人氣:1174
  • 個人積分:6
  • 你好
    前幾天朋友傳給我一個粉絲團網址我才得知那個粉絲團的版主發了一張大家的合照 
    那位板主是我以前念書的同班同學,而照片是大家去吃飯時跟同學老師一起的合照
    讓我很不舒服的是,照片裡有很多人,而那位版主卻把我跟另一位女生的眼睛上了白條,其他人都很正常
    我覺得上白條感覺很像罪犯的意思,朋友們看到也說好像某個事件裡的犯人,不是很舒服
    照片在檢舉後對方已經撤下了,但是在回信內容他說"沒有用再商業用途,也沒有人身攻擊"所以他是沒有觸犯到肖像權的問題
    雖然有道歉,但道歉的方式也真的覺得不是很有誠意的感覺,後來他就一直無視訊息索性也不回了

    因為照片就這樣在她的粉絲團裡放了半個多月,而我對於自己也在內的照片不但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放在公開網頁,甚至也只把我跟另一個女生的臉貼上白條這種事情感覺非常不舒服,讓我有受到污辱的感覺
    如果對方真心誠意的道歉我覺得就算了,但是他回應的內容先是撇清自己沒有錯,再者是沒誠意的道歉,所以我不太能接受

    如果大家都不用在商業用途,po的文也沒涉及到人身攻擊,那這麼說未經本人同意就放上他人照片在公開網頁的話都可以嘛?即使讓照片當事人感覺到不舒服也沒關係嘛?

    請問在這,我該如何進行民事訴訟或是其他下一步的動作呢?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1-19 17:53 
  • 文章人氣:293
  • 個人積分:9702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您因此所受之損害額度為多少,若無法證明,貿然提起訴訟,實非為上策。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candy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1-19 18:46 
  • 文章人氣:252
  • 個人積分:6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證明您因此所受之損害額度為多少,若無法證明,貿然提起訴訟,實非為上策 ... (恕刪)

    你好 房律師
    謝謝你的回覆,其實當然不希望走到最後這一步
    只是自己也想了解有關個人隱私的問題,畢竟對方不是曾經也有跟別人類似的糾紛
    那我也沒想到這種情形會發生在自己身上,自己也想了解有關這方面的常識

    所以我想請問的是,如果照片被刊載在公開網頁而內容沒有牽涉到商業用途,沒有涉及人身攻擊
    但是當事人發現後非常不舒服覺得被污辱的話,對方的行為在法律上面完全沒有問題嘛?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1-20 09:42 
  • 文章人氣:241
  • 個人積分:9702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涉及條文有: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以上為可能適用之法條,但並不保證一定構成,仍須視完整卷證資料,加以判斷。刑事方面須符合刑法之構成要件。民事方面須對方之侵權行為造成您的損失,證明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範圍。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