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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第9條

  • q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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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4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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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
    勞基法第9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那對於不定期契約,若終止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也算是不定期契約繼續嗎?

    麻煩了,感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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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4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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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資方已經明確用書面表示終止合約,勞方當然沒有強迫資方接受的空間

  • q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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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5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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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是勞方終止的情況,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算是不定期契約繼續呢?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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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2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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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勞方表示終止,契約即應終止,即使勞方繼續工作,也不代表資方須加以接受。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