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勞基法第9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那對於不定期契約,若終止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也算是不定期契約繼續嗎?
麻煩了,感謝!
如果資方已經明確用書面表示終止合約,勞方當然沒有強迫資方接受的空間
若是勞方終止的情況,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則算是不定期契約繼續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勞方表示終止,契約即應終止,即使勞方繼續工作,也不代表資方須加以接受。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09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05
陳奕如 律師
陳奕如律師
096646500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
張智凱 律師
0928093279
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909189070
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288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2052
第 3 名 目前積分 4586
鐘晨維 律師
貴陽法律事務所
0223811068
第 4 名 目前積分 1512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220